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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公布关於「道路集体客运公共服务批给」投诉的调查及分析报告


1. 廉政公署於本年5月30日接获投诉,指现有公共巴士服务存在许多不规则情况,包括俗称「走空巴」的事件,当局监管不力令公共巴士服务问题不断;且质疑政府「购买」公共巴士服务的做法有利益输送之嫌。廉署为此展开调查,但因维澳莲运公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突然於2013年10月3日向初级法院申请破产,故廉署需调整工作计划,在不影响仍在进行的其他措施的前提下,先公布对现时公共巴士营运方式、服务批给、所签订合同的内容等问题所作的分析报告。 2. 根据廉署掌握的资料,维澳莲运公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年6月向行政法院提起一紧急程序,又於7月向行政法院提起关於行政合同之诉,要求法院判政府向其支付三仟九佰多万元,作为巴士服务的费用,并附加迟延利息,两宗案件至今仍在审理当中。由此可知,有关公共巴士服务合同已引发多宗诉讼,而且令政府处於非常被动的状况,预期还会引发更多的其他问题。 3. 廉署经调查和分析后,发现交通事务局(下称「交通局」)在处理现时公共巴士服务事宜上存在一些非常明显的违法问题,包括: 1) 违法不遵守现行法定制度
现行法律仅允许以「公共服务批给」方式许可私人公司经营公共巴士服务,但「交通局」却采用「提供服务合同」方式,导致整份合同带有不符合公共利益、甚至明显违法的瑕疵,致使三间巴士公司在未获「批给」及无订立批给合同的情况下「违法经营」。 2) 违法订定免税事项
根据《澳门基本法》及《关於订定内部规范的法律制度》(俗称《立法法》)的规定,关於税收的事项须由法律作出规范,而《机动车辆税规章》规定机动车辆税的豁免由财政局局长决定。然而,「交通局」却在巴士服务的《承投规则》中订定豁免巴士公司缴纳机动车辆税的条款,僭越了财政局局长的权限,亦有违法律规定,令政府陷入「违法作为的状态」。 3) 关於承批公司的财产归属问题
按照《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务批给制度的基础》规定,在批给到期后,批给用於经营巴士服务的财产归政府所有。然而,由於「交通局」采用「提供服务合同」的方式,故合同中根本无提及在合同到期或失效的情况下承批公司的资产归属问题,「交通局」甚至在回覆廉署时表示届时会与有关公司协商解决,其处理手法明显违背公务管理思维及原则,亦违反适用的法例。此外,按照过去政府与两间巴士公司(澳门新福利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及澳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两巴士公司须於批给到期时,即2010年10月14日,将批给服务涉及的所有财产立即无偿拨归澳门特区所有,但在这个问题上却有颇多疑问,包括这些财产归属如何解决?谁人作最后决定?财产清单记录了甚麽?现时容许这两间公司继续使用有关财产是基於何种理据?等等。 4) 中途调整收费违反法律
「交通局」错误引用法律,以「提供服务合同」方式判给私人公司经营公共巴士服务,但这种方式的合同根本不允许中途变更收费,只有「公共服务批给合同」方允许在批给生效期内调整收费。即使按照「交通局」的思维,政府仅是「购买」服务,那麽政府本身就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调升收费,根本无需与巴士公司订立任何「协定」。「交通局」的行为已脱离了公务管理的原理及轨迹,对「合法性原则」视而不见,明显属於乱作为,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 免责条款违反适用的法律
「交通局」按照其所主张的制度及所用的思维,在「巴士服务合同」中明文订立利於承批方的免责条款,但事实上倘正确执行适用的法律及订立「公共服务批给合同」,在这类批给合同中根本不允许订定免责条款,这明显印证了「交通局」胡乱引用制度,不合公务管理的原理及规则。 6) 此外,「巴士服务合同」中不少条款亦带出许多问题,包括由於没有引用适用的法律,导致许多属强制性的合同条款并无订於合同内,而不应介入的事宜,却在合同内详尽规管,明显抵触法律的规定;同时,「交通局」至今仍无依法将合同内容全文刊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这亦违反法律的规定。 4. 廉署指出这种巴士经营「新模式」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及造成公帑的不善利用,是廉署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时所发现的违反法律及损害公益最严重的一个个案。 5. 廉署认为政府需及时采取措施以纠正违法的状况,解决问题的方向包括:基於公共利益及引用合同的条款,解除有关合同;或引用《民法典》中规范的转换机制将这份「提供服务合同」转为「批给合同」,将能予保留的条款继续保留,同时按《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务批给制度的基础》加入所欠缺内容;又或与立约方重新协商,并在严格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订定新的批给合同。 6. 《关於「道路集体客运公共服务批给」投诉的调查及分析报告》已上载至廉政公署网页www.ccac.org.mo (最新消息 / 调查报告及劝喻),如欲了解详尽的内容,可浏览上指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