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医务委员会召开第4次会议 邀专家讲解《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制度》


医务委员会於今日(10月26日)召开第4次全体会议(特别会议),会议由医务委员会李展润主席主持,共有41名委员出席。是次会议邀请了法务局查核暨申诉厅林智龙厅长及医疗活动申诉评估中心柯庆华主席就《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制度》法案的内容进行讲解。 医务委员会李展润主席在发言时表示,自行政会於10月18日完成讨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制度》法案,并提交立法会审议后,社会各界及传媒均作出了广泛讨论及报导,而今次全体会议亦特别安排了法务局专家及医疗活动申诉评估中心主席就有关法律草案的立法背景、目的、草拟法案的历程、草案内容及相关的基本原则等向委员会作出讲解,希望各委员向有关团体及医疗人员解释及介绍有关法案的内容。待法案获通过以后,特区政府亦会开展一系列的宣传工作。而基於委员会的共识,由於相关议题广为社会关注,故是次会议亦决定开放予传媒列席旁听。他亦表示,有关法案已参考内地及其他国家的经验,汲取了公开谘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参照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研究的意见书,几经修订及调整才完成草拟工作。值得指出的是,公立医院已经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医疗操作规则,若卫生局人员不遵守既定的规则而出现事故,就需负上一定的责任。
会上医疗活动申诉评估中心柯庆华主席分别就法案的立法背景及草案中的医疗事故定义,就诊者的权利、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权限、争议处理的机制以及处罚制度等向委员会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他又指出,在医疗实践中,有些个案治疗后出现了不良结果,甚至是死亡或后遗永久残障,这可能是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但也可能并无过错,却由於病情本身的变化或患者体质特殊所引致,或属於疾病的自然转归。因此,对於争议个案是否定性为医疗事故,除了确认申诉人提出的医疗损害事实外,还必须对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细节进行专业调查,深入分析,有理有据地作出结论,才能公平处理。医患关系过於紧张或对立,无助改善病人的利益保障,社会亦不应过多地将注意力集中在处罚上而应注重如何完善预防工作。此外,柯庆华亦对本澳受理医疗投诉的现况作出了介绍(参阅附表1及2)。
法务局查核暨申诉厅林智龙厅长则进一步就法案中有关鉴定委员会的性质与目的作出介绍,并强调基於医疗事故的争议,最终可能诉诸法院,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典》在相关的诉讼程序中,已有一系列鉴定证据的规定,法官会依此作出独立的判断,因此法案并未将委员会鉴定报告的结论定性为唯一可采纳的证据。但考虑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其作出的鉴定报告和结论无论在司法诉讼中还是在其他的程序中将会起到关键性作用。
而各委员分别就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医疗事故的定义、完善病历资料及档案管理、通报机制、刑事责任、诉讼机制、医疗保险等内容作出了深入的讨论及提出建议,并由马敏燕顾问向委员介绍了2008年经卫生局研发的24小时通报系统。 出席是次会议的还有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伍秉贤顾问、医务委员会陈亦立副主席、梁佩珊秘书长,出席的委员包括:陈惟蒨、陈泰业、莫蕙、刘良、王一涛、刘明、尹一桥、陈锦鸣、容永恩、欧安利、潘志明、余建栋、周美嫦、陈志成、郑成业、张丽玛、张悌、张振荣、张海瑞、蔡妙容、蔡炳祥、曹国希、何舜发、叶炳基、龚树根、郭潮辉、林日初、刘弋云、柳蕴瑜、李雪龄、李伟成、陈良、吕锡照、霍文逊、Mário Alberto de Brito Lima Évora、施绮华、吴毅、彭贵平及田洁冰;以及张旭明顾问、马敏燕顾问、Rui Pedro de Carvalho Peres do Amaral顾问。

查看图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