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文化产业基金》行政法规草案。 为推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适度多元,协调产业稳定发展,尤其是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经过调研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了《文化产业基金》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规定,文化产业基金为一自治机构,享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基金宗旨是运用其资源,支持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产业的项目,推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资助范畴主要包括有助促进文化产业孵化、产业化或规模化,推动文化创意商品的研发、设计、生产、营销和推广,以及促进知识产权登记的项目。同时,基金可运用其资源,奖励在文化产业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个人或团体。 草案规定,文化产业基金受社会文化司司长监督,设有信托委员会、行政委员会及监事会。信托委员会由七名至十一名成员组成,由社会文化司司长担任主席,职权包括订定基金的运作及实现基金宗旨的总方针等;行政委员会由最多五名成员组成,负责管理基金、向信托委员会建议有关推动和资助文化产业的计划及方针等;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成员为财政局代表,负责监察基金的运作及对适用法例的遵守情况。除上述机关外,草案建议设立辅助部门跟进资助申请及管理基金。 草案规定,文化产业基金的啓动资金包括一笔澳门币二亿元的款项。凡於澳门特区依法设立且为税务效力已在财政局登记的商业企业,可向基金申请资助。如商业企业主为自然人,其须为澳门居民;如商业企业主为法人,则该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须由澳门居民拥有。 此外,草案规定,资助方式分为无偿资助和免息贷款。基金亦设有由最多七名成员组成的、属谘询性质的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针对项目在技术层面上的可行性提供专业意见。主管机关在核准申请资助的项目前,须事先考虑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基金的资助批给规章,经听取信托委员会的意见后,以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核准。行政法规草案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