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於有意见认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未能订定兼具调查和处罚权的统合的机关和规范,法务局与卫生局表示,法案的立法目的是要公平、合理及有效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致的纠纷,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故法案首先参照之前多次谘询所收集到的主流意见,订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即只有当医务人员"有过错"时,方可构成医疗事故。 目前,本澳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有"医疗事故"的清晰定义,而且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或私家医生在涉及医疗事故时所适用的法律制度也不相同,法案将公立和私立医疗机构和人员统一规范,从而适用同一套法律制度。而在一般情况下,首先怀疑发生医疗事故的,应该是患者本身或其家属,法案规定,这时患者或家属可以向医生、医疗机构或者卫生局作出投诉;而医生或医疗机构在得悉可能发生医疗事故后,需要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卫生局作出通报,以便卫生局在有需要时,采取封存病历、药物等跟进措施;当患者或家属怀疑发生医疗事故时,可以向医生或医疗机构申请有关的病历副本,以便作为将来判定是否存在医疗事故的重要证据。为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将由卫生局就如何记录、管理、保存病历订定指引,且规定伪造病历属刑事罪行。 故此,对於患者或者医生而言,有一套完善的医疗事故鉴定体系,对认定医疗事故至关重要。很多时候患者认为发生了医疗事故,但难以找到适当的机构或人员作出专业的鉴定;而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自查,很多时候又可能被认为不够公平公正。有鉴於此,法案建议设立专门负责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委员会主要由经营丰富的本地或外地医学专业人士组成,就医疗事故独立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且不受任何干预。委员会的组成中也可包括一至两名非医学专业的人士,主要是考虑到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还可能涉及到相当多的法律问题,因此有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参与会有所帮助。 为确保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能够有效完成医疗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法案赋予其相应的调查权。委员会在行使有关调查权时,倘有助於医疗事故调查的个人或实体负有保密义务,其保密义务即被排除;此外,法案订定不遵从委员会为调查医疗事故而命令采取的措施的行为构成违令罪;而委员会的鉴定报告将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作出结论。由於对医疗事故的争议,最终可能诉诸法院,而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典》在相关的诉讼程序中,有一系列的鉴定证据的规定,因此法案并未将委员会的鉴定报告的结论定性为唯一可采纳的证据;此外,按照法案的规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也并非是排他性的,医疗事故的各当事方也可透过其他的途径对有关的事实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但是,考虑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由其作出的鉴定报告和结论无论是在司法诉讼中还是在其他的程序中将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为了维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法案建议将其职责集中在就事件本身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上,而后续的赔偿、纪律处分等事宜,应该透过其他的程序或机构进行跟进处理;因此,法案主要是规定解决因医疗事故纠纷引致的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赔偿事宜,但是法案明确规定,不妨碍按照适用的法例追究责任人倘有的纪律及刑事责任。由於澳门现存公立医院医生和私立及私家医生,所适用的纪律处分法律制度不同,因此也不宜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行使处罚权。 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经过调查认定存在医疗事故,则医患双方可以跟进委员会的鉴定报告,商议有关的赔偿问题。为使争议能够透过非司法的途径解决,法案建议设立医疗争议调解中心。如果医患双方经过调解能够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便可省却司法诉讼的程序;如果医患双方不同意进行调解,或者难以就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则患者或家属可以透过司法诉讼的方式,向初级法院提起赔偿的诉讼。 至於"医疗事故"与"专业失当"的概念含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专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相关的规章与医疗指引、规范,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而"医疗专业失当"则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医疗专业人员的行为,明显地违背其专业伦理标准,但不一定造成病人的损害。 对於医疗事故投诉的处理,主要由医疗专业人员组成的鉴定机构,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技术鉴定意见,确定医务人员的医疗程序与活动,是否符合专业标准,有无存在过失,以及判断病人损害的程度,分析医务人员的过失与病人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技术鉴定的依据来源於专业同行公认的专业指引、诊疗常规或规范等。在发生医疗事故诉讼时,鉴定意见会被法庭视为证据。但鉴定机构无权对当事人作出惩处和赔偿的决定,因为这些都属於法庭的权限。 对於受理投诉专业人士的专业失当行为,则属发出执业准照机构的权责范围。有些国家或地区,由医务委员会负责(如香港、英国、新加坡等);有些则由政府中负责准照管理的部门执行(如美国、澳洲、澳门亦是如此)。这些机构组成专门的委员会,调查投诉事实,草拟鉴定报告。判断是否专业失当的依据来自医疗专业人员专业伦理守则的法律或行政的规定。执照管理机构会根据医务人员注册条例中进行纪律惩处。 总而言之,不同地区与国家都将医疗事故与专业失当的投诉分别由不同的机构,依据不同的准则,作出不同的处理,两者不应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