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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为公平、合理及有效解决因医疗事故产生的争议,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并设立法律谘询专责小组,负责制订和草拟有关医疗事故的法案以及相关法律。
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进行了多次专项及公开谘询,广泛听取医务界和法律界的意见和建议,深入研究内地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医疗事故的立法经验,并参考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有关医疗事故的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特区政府草拟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订明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公共或私人医疗领域,为预防、诊断、治疗及康复的目的,因过错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法规、指引、职业道德原则、专业技术知识及常规作出的行为而对就诊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事实。
鉴於澳门因医疗事故涉及的医疗机构性质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民事责任制度。法案建议凡涉及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不论是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还是私家医生,统一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因不法事实所产生之责任规定,且当医务人员造成医疗事故时,其所属的医疗机构同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发生医疗事故的纠纷时,病历作为记录医疗过程的客观证据,对医患双方均十分重要。法案规定就诊者有查阅及索取病历的权利,病历的记录、保存及提供病历的具体方法由卫生局订定指引。法案明确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会被科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对伪造及损毁病历的行为订定了刑事处罚。
鉴於就诊者很多时对已发生的医疗事故并不知情,且该医疗事故还可能对其他就诊者的健康造成影响。为此,法案制定了医疗事故的强制通报制度,违反通报义务者会被科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法案规定当医疗事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影响或风险时,卫生局须采取必要的预防及跟进措施,并对外公布有关情况。
法案建议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主要由具有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进行独立调查和技术鉴定,不受任何干预。同时,为确保其能够有效完成医疗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法案建议赋予委员会相应的调查权。委员会在行使有关调查权时,倘有助於医疗事故调查的个人或实体负有的保密义务,其保密义务即被排除;此外,法案订定不遵从委员会为调查医疗事故而命令采取的措施的行为构成违令罪。
法案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经过调查和技术鉴定后制作鉴定报告,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作出结论。委员会的调查和技术鉴定结论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参考,但不影响医患双方、司法机关和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透过其他途径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同时,法案订定了对鉴定报告提出声明异议的途径。
为方便医患双方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法案建议设立医疗争议调解中心,负责对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进行调解。调解须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对有关医疗事故的赔偿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双方可透过司法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法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且本法律的规定仅适用於生效后所发生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