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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初级法院设立劳动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初级法院设立劳动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司法组织纲要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由民事法庭、刑事起诉法庭、轻微民事案件法庭、刑事法庭、劳动法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组成。二零零四年,考虑到当时法官的数目并不足以设立上述所有专门法庭,故此只设立了民事法庭、刑事起诉法庭、轻微民事案件法庭和刑事法庭。
随着新一批本地培训的六位法官已於本年九月中就职,以及之前培训毕业的八十名法院初级书记员亦开始履行职务,特区政府认为现在是设立劳动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的适当时机,藉此完成在第一审法院实行专门化的司法改革计划。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初级法院设立劳动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建议设立一个劳动法庭和一个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於公布翌日起生效,并於法庭设置之日起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