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一名秘鲁籍人士甲在他人指示下将以避孕套包裹的可卡因吞入体内,由秘鲁搭乘飞机经马德里、香港、马尼拉抵达澳门。2023年12月11日,司法警察局人员在澳门国际机场入境大堂对甲进行截查。甲在接受人体扫描机检查时被发现体内藏有大量异物,被送至仁伯爵综合医院作进一步检查,最后从其体内分别取出及排出总量达234.4克的可卡因。2024年9月13日,初级法院刑事法庭裁定甲触犯经第10/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17/2009号法律第8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贩卖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罪」罪名成立,判处八年实际徒刑。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审裁决。
甲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裁判违反《刑法典》第40条、65条、66条及67条的规定;违反了罪过限度原则及罪刑适度原则,故存有《刑事诉讼法典》第400条第1款所指的瑕疵。
终审法院裁判书制作法官作出简要裁判,指在本案中,甲触犯的一项「不法贩卖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罪」的抽象刑幅为五年至十五年徒刑。虽然甲为初犯,但涉案的毒品量十分巨大,被搜获的可卡因的总含量已超出5日用量参考值的两百多倍,而且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大,故有必要对相关犯罪活动作出阻吓性的处罚,以打击贩毒活动,维护社会安宁和秩序。以上种种足以引证原审判刑符合犯罪处罚的一般及特别预防的基本要求,不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基此,甲的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
甲仍不服,就上述裁决向终审法院评议会提出声明异议。终审法院合议庭对声明异议作出审理,指甲只是在重复之前的上诉理由,没有提出任何新的依据,仅一再强调其是自愿承认控罪且有悔意,以及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运毒,故应获得轻判。有关的问题已在被异议的简要裁判中作出了审理,而合议庭完全认同有关的审理结果和依据。事实上,甲是作为现行犯被拘捕,在体内发现所运送的毒品,故其自认对相关判罪不具任何特别减轻量刑的意义。至于其所自述的被胁迫运毒方面,诚如被异议的简要裁判所言,相关事实并没有获得证实,故亦不能作为减轻量刑的因素。合议庭强调打击毒品犯罪是无分国界的,不会因为行为人非为澳门居民便给予轻判。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通过评议会驳回甲提出的声明异议。
参阅终审法院第25/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