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选管会」)根据经第12/2012 号法律修改的第3/2001 号法律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以下简称《立法会选举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和第10项、第71条、第72条和第80条规定,议决及通过第 8/CAEAL/2013 号指引,内容如下: 1. 《立法会选举法》第80条规定,自订定选举日期的行政命令公布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透过商业广告的宣传工具,在社会传播媒介或其他媒介进行竞选宣传,同时,考虑公共巴士和所有出租车(包括"黄的"和"黑的")均属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始可从事向公众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车辆,为在选举程序中保障各个候选组别均可获得公平对待,所有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共巴士和出租车(包括"黄的"和"黑的")均不得以商业广告或无偿方式在车身或车内向任何候选组别提供竞选宣传活动。
2. 违反本指引命令的人士须相应承担《刑法典》第31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违令罪或《立法会选举法》第155条规定的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