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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公屋委介绍社屋富户退场机制


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召开第25次平常会议,由政府代表介绍社会房屋之富户退场机制。 会上,政府代表介绍现行社屋富户退场机制,根据第25/2009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二)及第(三)项规定,倘有社会房屋家团的月收入连续3年超过收入上限,或连续2年超过上限一倍,本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另外,根据第74/2011号行政长官第四款规定,房屋局可选择不行使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而向该社屋家团收取2倍的租金。 截至2013年7月,社屋租户共8,312户,需缴交双倍组金的富户共220户,占总租户2.65%。而现阶段政府全数豁免收取社屋租金,故暂未能行使收取2倍租金的做法。 各委员在了解政府代表的介绍后,分别就议题作充分讨论。部份委员赞同执行社屋富户退场机制,社屋是照顾社会上经济薄弱的家团,而在公屋资源紧张,并在有效运用公共资源的情况下,让社屋富户退回社屋单位,供社会上真正有需要的家团入住。亦有委员建议当局在执行社屋富户退场机制时,必需要有更多考虑,因部份社屋家团收入不稳定,退场后未必能负担私人市场的租金。 是次会议出席包括: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副主席梁竟成、房屋局代局长郭惠娴、公共房屋厅缪灿成代厅长,以及委员刘榕、吴在权、梁桂萍、江锐辉、吴子宁、潘志明及梁金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