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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撤回《旧区重整法律制度》法案 配合城规法重新草拟以回应社会发展


於2006年已启动起草工作,2011年交立法会讨论的《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随着近年社会经济环境快速发展,客观环境及社会诉求与当初草拟法案时已有变化,尤其是《城市规划法》、《文化遗产保护法》、《土地法》三部相关法案已获立法会细则性通过,拟透过《旧区重整法律制度》回应的课题,部分在该三部相关法律中已作了规范。为更好地回应社会发展需要及诉求,配合相关法案,政府经过详细分析与考虑,撤回《旧区重整法律制度》法案,重新审视及进行草拟工作,使法案内容与时俱进。
《旧区重整法律制度》与《城市规划法》、《文化遗产保护法》、《土地法》息息相关,彼此属"相关法"关系。由於《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早於2006年已启动起草工作,并於2011年交立法会讨论,时间上相对於2012年及2013年才交立法会讨论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土地法》、《城市规划法》为早,因此,在起草《旧区重整法律制度》时,有其特定需要考虑的时空环境及社会经济因素及制约条件。随着上述三部法案先后完成起草,交立法会讨论,逐步完善修订,并获通过,社会原来希望透过《旧区重整法律制度》回应的一些课题,在上述三部相关法律中已作了规范,例如:保护城市景观特色及不动产类文化遗产的措施、优化土地的用途及利用、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及改善环境素质等。
此外,近年,社会经济环境快速发展,使得整体客观环境及社会诉求与当初草拟《旧区重整法律制度》法案时已有所变化。期间,有不少社会意见指出法案条文已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并与三部相关法案有更好的配合及衔接,建议政府有必要考虑撤回法案重新审视其内容。
基於上述因素,政府经过详细分析与考虑,主动发函要求撤回《旧区重整法律制度》法案,重新审视及进行草拟工作,使法案内容与时俱进。
对於旧区重整,社会各界认同必须法律先行,制定一套适用的法律制度,使重整工作有法可依。2007年,政府综合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及社会各界意见后草拟了《旧区重整法律制度》法案;2008年,委员会辖下三个专责小组联同政府跨部门工作小组举行了逾50次会议,详细讨论法案内容,政府根据意见对逾半条文作出修改;同年年底,法案进入立法程序;2009年,工作小组按各政府部门意见再对法案进行修订,并起草三部行政法规;2010年,政府提出了《甄选企业以推动旧区重整工程的公开竞投制度》、《旧区重整资助基金》及《旧区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细则》行政法规,委员会经34次会议,完成有关的讨论工作;2011年3月,《旧区重整法律制度》法案获立法会一般性通过,交第二常设委员会进行细则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