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现已生效,为进一步让房地产中介业界清晰法律之内容,房屋局持续与房地产中介业界沟通、说明法律内容。局方今日(7月18日)应邀向澳门地产业总商会会员详细介绍房地产中介合同载明的事项,以及相关的义务等,增加业界对房地产中介公司及从业员的权利和义务之认识,以期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会上,多名与会者查询相关的权益保障,房屋局代表重申,《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目的是让业界朝向更专业,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使类似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经纪或中介人能在法律生效后无间断从事相关业务,业界及其从业员可於法律生效前向房屋局申请临时准照,以便在该法律生效后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而自2013年7月1日起仅持有有效准照之房地产中介人及经纪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房屋局代表再次重申,局方自法律生效当日起,已展开一连串的巡查活动,在全澳各区进行抽查性巡查工作,在现时已巡查的房地产中介营业场所中,基本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局强调,局方将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相关规定,跟进各项监管工作。 对於有与会者关注房地产中介合同之签署内容,房屋局表示,自7月1日起,市民可继续自行买卖或租赁不动产,自行交易不受房地产中介业务法规范。 房屋局代表并指出,为更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市民如果有意透过房地产中介人买卖或租赁不动产(如住宅、商铺、写字楼及工厂等),必须透过持有效准照的房地产中介人,并必须先签署房地产中介合同。倘未经客户同意,房地产中介人不可将客户的个人资料向他人透露,更须保护客户的个人资料。 对於有业界关注有关买卖或出租单位存在僭建之情况,房屋局代表再次重申,中介人有责任将所知有关单位资料转告消费者,倘未能掌握单位之资料,亦有责任如实向消费者传达相关讯息。 房屋局将继续与社会各界保持沟通,并会举办说明会,制作小册子、巴士车身广告,及电子媒体广告等,增加市民、业界及相关社团对房地产中介公司及从业员的权利和义务之认识,以期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对於房地产中介合同须载明之房地产中介人的名称、准照编号及商业营业场所地址;客户的名称、联络方法及身份证或驾驶执照号码等其他识别资料;拟促成的法律行为的标的物(买卖或租赁);佣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等;不动产的识别资料、法律状况,以及倘有的由一个中介人代表双方的情况。 出席说明会的局方代表有房屋局准照及监察厅郑锡林厅长、业务监察处卓景贤处长及法律事务处任利凌处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