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七月一日接获民政总署通知,本澳一名市民拟於七月三、十及十三日,於西望洋花园发起集会活动。经过本局综合分析评估,在配合其依法行使示威集会权利的同时,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及平衡权利,本局根据《基本法》以及按第2/93/M号法律的规定,否决有关集会地点,并早於七月二日下午与活动发起人展开会议,通知本局的决定以及交付具说明之批示,其於会议上书面不同意本局之决定。
有关拟进行之集会资料如下: 活动发起人:一名澳门市民 集会地点 :西望洋花园之行人公共地方 集会日期 :2013年7月13日 集会时间 :17时至19时30分 发起人后来向终审法院就警方的否决批示提出上诉。终审法院今天作出判决,准许相关人士於七月十三日17时至19时30分期间在西望洋花园的行人公共地方举行集会。
警方尊重司法当局的判决,然而因为西望洋花园及一带道路的地势特点,当大量人群聚集时仍具有一定的危险。治安警察局有责任维持公共秩序,故此相应该判决再作呼吁,提出活动期间的秩序要求,包括:参与者进行活动时,必须遵守其知会及终审法院的判决,在西望洋花园的行人公共地方进行,不得占用任何车道及行人道;参与者应适度控制聚集之人数,以免过度挤迫发生危险;若人数过多、达致饱和并超出花园之承载力,警方将采取人群管理措施。活动参与者应留意活动本身的性质属於在特定地点进行集会,不得扰乱用於接待政府贵宾的礼宾府的运作;同时应听从在场警员的指示,遵守过路及往来花园的安排,以减低对公共道路上行人和车辆的影响。同时,活动参与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 应自觉维持参与人士在整个过程中的秩序,确保活动有序守规地进行; - 控制参与人士的情绪,避免出现过激行为; - 理性表达诉求,免受外来人士干扰、煽动或教唆; - 注意现场长者及小童的安全,将其安排在较安全的位置; - 集会期间禁止燃烧物品,以免造成意外或引致集会秩序混乱; - 注意天气变化,做好个人保护措施; - 集会应该在合法、和平、理性的情况下进行,并须遵守集会示威法及国旗法。 澳门治安警察局一直以来对於集会的秩序及安全均十分重视,并将於活动当日,派出适量之警员维持人群及交通的秩序。本局呼吁上述活动的发起人及参与者,有关活动必须在合法及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且尽量减少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影响;广大市民如当时途经上述地点,请对在场警员的指示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