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特区政府设立医务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今(8)日刊登第18/2013号行政法规,设立医务委员会,作为特区政府的谘询组织,其宗旨是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的发展。该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该委员会具下列职权: (一)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的发展发表意见;
(二)就有关医疗专业人员的法规草案谘询文本发表意见; (三)就有关医疗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守则及从事该专业的规则进行研究、编制报告及提出建议; (四)就有关医疗专业人员的持续培训发表意见; (五)按审议事宜的性质,要求卫生局、专业团体及学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协助; (六)通过委员会及专责小组的内部规章; (七)就交由其审议的其他事宜发表意见。 根据行政法规,组成委员会的人员包括: 卫生范畴的政府代表1名,并由其担任主席、副主席1名、医疗专业人员29名、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医院单位的医疗专业人员3名、代表中医高等教育机构的中医2名、代表护理高等教育机构的护士2名及社会人士5名。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续期。
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及专责小组的方式运作,设有一秘书处,负责提供委员会运作所需的行政、技术及后勤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