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今(5日)与多名房地产业界人士会面,就《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内容充分交换意见,当中尤其关注房地产中介合同之签署内容。 房屋局谭光民局长、准照及监察厅郑锡林厅长、业务监察处卓景贤处长以及法律事务处任利凌处长今(5日)与多名房地产业界人士会面,希望透过与业界人士沟通,可以多渠道介绍了解《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内容。 房屋局谭光民局长表示,《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活动,提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专业服务水平,以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具房地产中介范畴职责的主管实体,房屋局将会继续加强宣传,并会确保《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有效执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就与会者於会上查询房地产中介合同之签署内容,房屋局谭光民局长重申市民透过房地产中介人买卖或租赁不动产时,必须先签署房地产中介合同。而法律规定在提供中介业务前中介人必须与客户签订书面的房地产中介合同,是保障双方(中介人及消费者)的权益,并呼吁,业界须留意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否载明下列事项:房地产中介人的名称、准照编号及商业营业场所地址;客户的名称、联络方法及身份证或驾驶执照号码等其他识别资料;拟促成的法律行为的标的物(买卖或租赁);佣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等;不动产的识别资料、法律状况,以及倘有的由一个中介人代表双方的情况。 会上,亦有与会者关注有关房地产中介协议清单之提交事宜,房屋局代表呼吁与会者及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产中介人必须於本月11日前,向房屋局提交中介法生效日前已订立之房地产中介协议清单,而房屋局已加派人手处理及接收房地产中介协议清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