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泥制造工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设施管理规定》行政法规将於下月1日起正式生效,从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设施管理两方面加强管制水泥制造工业场所。环境保护局代表今日与澳门水泥厂有限公司代表召开会议,要求水泥厂方面必须严格落实法规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遵守相关排放标准,如有违法,作为监察部门的环境保护局必会依法进行处罚。 《政府公报》今日刊登《水泥制造工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设施管理规定》行政法规。法规订定水泥制造工业场所应遵守的制度,尤其从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设施管理两方面作管制,以减低该等场所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居民健康。其中,在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自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水泥制造工业场所须立即遵守等同於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915-2004的颗粒物排放标准,而紧接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实施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该排放标准等同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915-2013的最新颗粒物排放标准。此外,水泥制造工业场所的相关工序和运作流程亦需遵守有关设施管理的规定。 因应有关法规将於下月1日起正式生效,环境保护局除继续每日派员到现场巡查外,今日再与澳门水泥厂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环境保护局局长张绍基、环境污染控制厅厅长叶扩林、澳门水泥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李时泰等出席会议。 会上,环境保护局介绍了《水泥制造工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设施管理规定》行政法规主要内容,要求水泥厂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法规的所有规定,以及在期限前必须落实所有改善措施,完善相关设施管理,包括水泥原料及熟料的装卸、输送和储存、其他可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的物料的堆放、生产和包装、运输车辆、场所内的通道等;同时,有关排放标准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环境保护局会不定时主动对水泥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以及设施和设备进行监察,如发现任何违法情况,必会依法对场所进行处罚。 张绍基在会上提到,为确保法规要求的改善措施能有效落实,局方与水泥厂日后会继续举行定期会议,督促厂方尽快落实有关改善措施,以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致力保障环境质素和居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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