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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水泥制造工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设施管理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水泥制造工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设施管理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为改善本澳空气质素和保障居民健康,并配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粤港澳《共建优质生活圈专项规划》中有关区域大气污染控制工作与减排策略,特区政府近年将改善空气质素列为环保施政工作重点之一,并按照《澳门环境保护规划(2010-2020)》的工作计划进程,从移动空气污染源及固定空气污染源两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当中,在控制移动空气污染源方面,特区政府先后公布了第1/2008号行政法规《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应遵守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和第1/2012号行政法规《进口新汽车应遵守的尾气排放标准的规定》;同时,近期正进行《制订澳门在用车尾气排放标准及完善检测制度》与《车用无铅汽油及轻柴油标准》行政法规草案的制订工作,以及正在制订淘汰高污染车辆资助计划,并推进以区域合作方式处理本澳废旧车辆的相关工作。 在控制固定空气污染源方面,特区政府早前根据前期顾问研究的结果,推出了《制订澳门重大固定空气污染源排放标准及完善监管制度》的谘询文本,就水泥工业、发电厂、废弃物焚化炉、污水处理厂、化工和制药业等工商业场所提出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设施管理规范的建议和监管方案,於二零一四年一月至三月期间进行公开谘询,作为推进空气污染管制立法工作的参考。 鉴於本澳现时的重大固定空气污染源中,以水泥制造工业场所的空气污染排放问题最为严重,尤其粉尘的排效,因此,特区政府制订了《水泥制造工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设施管理规定》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层面优先监管该类场所的空气污染排放,以更好地保障本澳的环境质素和居民健康。 行政法规草案从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设施管理两方面管制水泥制造工业场所。 在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草案规定,自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水泥制造工业场所须立即遵守等同於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915-2004的颗粒物排放标准,而紧接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将实施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该排放标准等同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915-2013的最新颗粒物排放标准。同时,草案亦规定,相关水泥制造工业场所须每六个月向环境保护局提交由该局认可的检测机构所发出的检测报告,但不影响环境保护局随时主动对该类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察。 在设施管理方面,草案建议规范水泥制造工业场所在生产和运作过程中应采用的设施和污染控制措施,其中包括∶一、水泥原料及熟料的装卸、输送和储存须采用密封式的设施或设备;二、其他可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的物料须堆放於设有围板及顶盖的区域内,以及须设置自动洒水系统等防尘措施;三、须於密封式的设施内进行生产和包装工序,以及须设置粉尘收集及处理设备;四、须在运输车辆出入位置设置自动洗车设施,而车辆运载物料时须以合适物料完好覆盖货斗;五、场所内的通道须经常清扫和清洗。 对於无须进行建设的改善措施,草案规定,必须在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即时遵守相关规定,如水泥制造工业场所内的通道,尤其是车道,须经常清扫和清洗。对於有建设期限的改善措施,草案建议,自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计,须於一个月内完成建设自动洗车设施;须於九个月内完成在物料堆放区设围板和顶盖等;须於十八个月内完成建设密封式水泥原料及熟料的装卸设施。该类场所在此期间仍须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防止产生扬尘。草案亦建议,在行政法规生效后一个月内,上述场所须向环境保护局提交有关设置密封式水泥原料及熟料的装卸设施,以及在物料堆放区设置围板和顶盖的工作计划书,且随后每月须向该局提交具体的执行进度表。 关於监察及处罚方面,草案建议由环境保护局负责监察行政法规的遵守情况。对於违反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草案建议科处澳门币十万元至四十万元罚款;对於违反有关设施管理规定的情况,建议科处澳门币一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另外,对於违反行政法规草案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科处的罚款,并不影响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号法令《发出工业执照之法律制度》和土地批给合同规定的其他处罚。 草案建议,行政法规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