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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预防及遏止对外贸易中的贿赂行为的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预防及遏止对外贸易中的贿赂行为的制度》法律草案。 建立廉洁公正的社会一直是特区政府的施政政策,反贪工作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为此,特区政府持续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不断推进相关的立法工作。2009年,特区政府颁布了第19/2009号法律《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将反贪范畴由公共领域扩展至私营领域,这也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的规定。 随着澳门同外界交流合作的不断加强和增多,跨地域及跨政府的行为也越趋普遍,为确保对外贸易的正常进行,预防及打击贿赂行为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另一方面,《公约》第十六条也规定,各缔约国应规管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便获得商务有关的不正当好处的行为。为了配合社会的发展和履行《公约》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有需要确立惩治对外贸易中贿赂行为的一般性制度。因此,澳门特区政府制定了《预防及遏止对外贸易中的贿赂行为的制度》法律草案,将反贪范围扩展至贿赂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 法案的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明确法律的标的及适用范围。法案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进行立法,以打击及遏止行贿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公职人员的行为,从而在打击贪腐行为方面与国际接轨。 第二,清晰界定法律的主体范围。法案明确界定了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公职人员的概念。 第三,将国际规范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刑事法律体系相配合。在订定犯罪类型的构成要素方面,法案基本上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行贿的犯罪理论为基础,以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法律体系结构及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如法案规定,为在对外贸易中取得或保持某项交易或其他不当利益,给予或承诺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管辖区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其不应收受的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作为其在执行职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回报者,处《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刑罚。 第四,规范法人的犯罪责任。法案亦就法人犯罪订立相关的处罚,以履行《公约》所定的义务。 第五,落实实施犯罪所花费的成本不作税务扣减原则。为落实《公约》的规定,法案定明实施犯罪所花费的成本不作税务扣减,以配合国际准则的适用。 第六,指明具调查权的机关。法案将其所规范的事宜的调查职责明确赋予廉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