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今(16)日强调,《候任、现任及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保障制度》法案之目的在於制度化建设,并非如某些意见所指的"度身订造"。 陈丽敏指出,离任补偿制度,是对於主要官员在任期内,政府没有为其在退休抚恤制度或公积金制度供款,而於离任时的一种保障制度,并非为少数人而设。法案的最新工作文本已交立法会常设委员会审议,就文本中第九条避免双重受惠的条文被误解,特区政府已於4月29日发出说明,重申提供一次性的离任补偿是因为特区政府没有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设立一个专有的退休保障制度。 她说明,法案初始文本中,一次性的离任补偿是参考公务员的公积金制度,补偿金额相当於其离职当日月薪酬的14%,乘以就职日至终止职务日担任有关官职的月数;其后,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大部份议员建议,可给予非公务员的主要官员更多离任补偿,以吸引社会精英出任主要官员,特区政府经考虑后认同有关意见,若主要官员与公职没有任何联系,在离职时按离职当日月薪酬的30%计算离任补偿。 陈丽敏最后重申,离任补偿是为了建立一种制度,就如特区政府在2009年构建的「过冷河」制度,其目的是以法制化建设的方式规范主要官员离任后的利益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