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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接纳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就离任补偿的建议


特区政府於本月28日将《候任、现任及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保障制度》法案最新工作文本送交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接纳第二常设委员会大部分议员的意见,即将非公务员及公务员的主要官员离任时可以收取的离任补偿分开处理。如与公职没有任何联系,在离任时,可按离职日月薪酬的30%计算离任补偿,以吸引社会精英加入政府;如未脱离公职,则维持於2013年12月16日获立法会一般性通过文本的建议,按离职日月薪酬的14%计算离任补偿。 同时,法案明确规定避免双重受惠的原则(即立法会一般性通过文本的第9条第5款):公务员在担任主要官员期间,特区政府为其在退休及抚恤制度或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作出供款的时间不用作计算离任补偿。因此,假如一名公务员在担任主要官员的5年任期内,政府有为其继续在退休及抚恤制度或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供款,则其离任时,是没有权收取离任补偿。 特区政府重申,为曾经担任主要官员的人士设立一次性的离任补偿,是考虑到没有必要为主要官员设立专门的退休制度,而且事实上也很难设立一种包括各种情况的退休制度,但适宜在其离任时给予一定的补偿。上述内容已在法案理由陈述(第1.3及2.3点)明确表示,且获立法会一般性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