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局已完成编撰《出版法》修订建议草案公开谘询总结报告,文本已上载於新闻局网页(www.gcs.gov.mo),供公众下载查阅。 新闻局局长陈致平今(17)日在记者会上称,该局根据第224/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的《公共政策谘询规范性指引》规定,完成了谘询意见的整理汇编,并编撰了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有:谘询工作的具体情况、修订谘询文本的意见和建议之回应、谘询后建议的修订草案,以及谘询期间收集到的意见。 同时,新闻局会向本澳各传媒机构及传媒组织寄送总结报告文本,供业界参阅。现阶段,该局正着手整理修订法案所需的行政文件,备妥后将交由法务部门跟进及行政会讨论,之后再提交予立法会审议。 陈致平总结介绍,该局按照《公共政策谘询规范性指引》规定,於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5日就《出版法》修订建议草案进行了公众谘询。在33天期间,该局共举办了5场分别面向传媒组织及媒体机构的代表,以及记者和编辑人员的传媒界谘询专场,并举办了1场公众谘询场。6场谘询专场共有67人次出席,涉及本澳5个传媒组织及31家传媒机构合共49名传媒业者,以及9名市民。在出席者中,有32人分别表达了意见,当中30人来自本澳5个传媒组织及23家传媒机构,另有2名市民发言。 此外,新闻局亦透过网上填写、传真、电邮、邮寄等不同渠道,收集到12份书面意见,包括:7份网上填写、2份亲身递交至新闻局、2份传真及1份电邮。书面意见有来自本澳2个传媒组织、1个社团、1位传媒工作者等。总括而言,谘询期内曾就《出版法》修订建议草案表达意见的包括有:6个传媒组织、1个社团、30名传媒业者,以及9名市民。 意见内容大致围绕《出版法》修订建议草案中以下几个方面的条文表达关注:删除原文本的「出版委员会」及《新闻工作者通则》条文;草案第5条(接近资讯来源的自由)第2款b项和c项中「国家机密」和「法律规定为机密」的规定;草案第26条(透过出版品作出犯罪)及第29条(主刑)条文;草案废止原法律文本中第34条(以罚金代替监禁)和第36条(不罚)条文等。 对於上述意见的关注,新闻局建议:参考新闻业界及公众在修法前期准备阶段中所表达的修法方向意见,按照「只删不增」原则,建议删除较具争议的「委员会」及「通则」的相关条文,先解决法律未能全面落实的问题;保留草案第5条第2款b项及c项,并将b项原文的「有权限的实体视为国家机密的事实和文件」修改为「第2/2009号法律第5条第5款订明的国家机密的事实和文件」。 参照第11/2009号法律《打击电脑犯罪法》,该法律只将第12条第2款(刑罚的加重)的规定应用在《刑法典》中有提及到利用互联网作为广泛传播手段所作出的犯罪行为作出处理,即第177条第2款订定的侵犯名誉罪、诽谤或侮辱以及以第192条b项适用於第184条至第189条的侵犯受保护之私人生活罪。经过综合分析,考虑到与第11/2009号法律《打击电脑犯罪法》的一致性,新闻局建议删去《出版法》原文本第33条(主刑)内关於「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及相关之表述,即《出版法》建议修订草案第29条(主刑)的行文为:「对於透过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处刑罚,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 原法律文本中第34条(以罚金代替监禁)和第36条(不罚)条文在《出版法》草案中被废止,纯粹是技术考虑,并不影响所有人在这个权利和保障的行使,因为《刑法典》已清楚列出相关安排,明确订明了「不罚」、「罚金代刑」等保障制度。尽管如此,新闻局仍然对所收集的意见作出了深入分析,考虑到如果保留条文在表面上看不到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此决定不对这两条文作出修改,建议保留两条文。 陈致平同时表示,经整理公开谘询期间收集到的意见后,《出版法》修订草案建议文本由6个章节合共46条条文组成。建议修订草案参考了新闻业界及公众的修法方向意见,按照「只删不增」原则,以及配合基本法、《回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用词及规定、修正中葡文翻译不准确等几个方向对原法律作出技术修订建议,并结合了公开谘询期间收集到的部分意见对个别条文作出相应处理,其他内容维持不变。 他重申,建议草案继续体现法律保障新闻工作者权利的精神和原则,明确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资讯权,包括采访、报导和接收资讯的权利;新闻工作者享有接近资讯来源的权利,但不包括被视为涉及司法保密、国家机密、法律规定为机密、个人私隐的事实和文件;草案亦有保障新闻工作者行使对有关资讯来源保密的权利,以及在执行职务时依法享有独立的保障且有刊登和发布的自由。他又表示,现正制作相关的行政文件,当中涉及翻译工作,预计今年上半年度可完成编制,把建议的修订文本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文件呈送行政长官,提请进入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