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执行第12/2013号法律《城市规划法》,该法规定透过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其施行细则,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了《城市规划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草案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检讨和修改,规划条件图的发出、修改及废止等程序及期限,以及订定赔偿金额的程序与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详细规范城市规划流程,提高规划透明度
行政法规草案订定了编制、检讨、修改和中止城市规划的一系列程序规则,当中尤为突出的是城市规划程序中的各种社会互动,特别是在城市规划草案的推广、展示和公开谘询,收集拥有私有土地的物权之人、国有土地承批人的意见及建议,以及听取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意见方面。亦明确规范了程序的各个期间,如公开谘询或收集利害关系人意见期结束后,土地工务运输局须於一百八十日内整理及发布意见分析报告,并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听取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则须於六十日内发表意见。 二、规范赔偿金额的订定程序,保障业权人合法权益
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草案详细规范了政府与利害关系人藉协议达成赔偿金额的程序及有关内容。程序包括订定首次实施或修改城市规划导致的赔偿、制定预防措施导致的赔偿、宣告城市规划无效导致的赔偿。协议内容则包括赔偿金额、支付赔偿方式和透过财产或权利作赔偿等。草案亦规定按《城市规划法》第五十四条设立的"评估委员会"主要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房屋局、财政局和法务局四个公共部门代表组成,为政府提供赔偿金额的建议,其成员由行政长官批示委任。 三、制定规划条件图编制流程
草案规范了规划条件图的发出程序及期间。包括土地工务运输局在编制草案时,须依法要求其他公共行政部门发表意见,并就规划条件图草案进行为期不少於十五日的意见收集,以收集利害关系人及公众的意见。除依《城市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获运输工务司司长豁免外,意见收集期结束后,土地工务运输局须向城市规划委员会送交规划条件图草案及所收集的意见,以便该会在三十日内对草案发表意见。 经考虑了收集到的所有意见后,土地工务运输局须进行以下工作:认为有必要时,进行补充研究;或修改规划条件图;或於四十五日内发出规划条件图。但如对规划条件图草案作出重大修改,须开展新一轮收集利害关系人及公众意见的期间,并听取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意见。 四、设立跨部门委员会,加强公共行政部门之间的整合和协调
草案规定与城市规划相关职责的公共行政部门应互相合作协调外,亦规定设立主要由文化局、民政总署、交通事务局、建设发展办公室、运输基建办公室、环境保护局、房屋局和旅游局八个公共行政部门代表组成的"跨部门委员会",作为政府内部协调、跟进以及评估城市规划工作的机构。有关成员由行政长官批示委任,而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负责协调该委员会工作。
为配合《城市规划法》的生效,行政法规将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