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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城市规划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12/2013号法律《城市规划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委员会的其他职权、组成及运作方式,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城市规划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一个谘询机构,负责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检讨及修改程序中,以及在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发出规划条件图的程序中发表意见。行政法规草案规定,委员会职权除法律规定外,尚包括:就城市发展策略研究、城市规划范畴的法规及规章草案、城市规划的技术规定及指引、行政长官所交予的其他事宜提供意见;编制和通过委员会的内部规章;行使其他法规或规章所定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包括副主席在内的最多三十五名委员组成。主席由运输工务司司长担任,副主席从委员中委任。三十五名委员包括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文化局局长、交通事务局局长、环境保护局局长、房屋局局长、法务局局长、旅游局局长,以及最多二十七名在城市规划范畴或与其相关的其他范畴的专业人士以及获社会公认为杰出的人士;专家及杰出人士的任期为三年,可续期。 委员会每月举行一次平常全体会议,并可由主席主动或应至少三分之一委员的书面请求召开特别会议。全体会议中就编制、实施、检讨和修改城市规划,发出规划条件图及城市发展策略研究等事宜作讨论的部分属公开,但属依法须保密的情况除外。委员会可按其需要议决设立专责小组,以就全会交予的事宜进行研究和发表意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提供委员会及专责小组运作所需的行政、技术及后勤支援。 行政法规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