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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澳门重大固定空气污染源排放标准及完善监管制度》今起谘询


为改善空气质素及保障居民健康,环境保护局根据前期研究成果和分析本澳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制订澳门重大固定空气污染源排放标准及完善监管制度》的谘询文本,由2014年1月17日至3月17日期间谘询社会、业界和相关专业团体,在完成谘询后将整合和分析有关意见及建议,从而订定最终建议方案。 特区政府近年将改善空气质素列为重点环保施政工作之一,并根据《澳门环境保护规划(2010-2020)》的工作计划,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主要从改善移动空气污染源(主要为机动车辆尾气)及固定空气污染源(工商业场所和设备排放的废气)两方面着手。其中,针对移动空气污染源方面,将陆续采取多项政策和措施控制机动车辆尾气的排放。而对於固定空气污染源方面,考虑到相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专门管制的法律仍处於空白,故有需要从法制层面更好地保障环境质素和居民健康。 与此同时,为配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08-2020年) 》和粤港澳《共建优质生活圈专项规划》中有关区域大气污染控制工作与减排策略,共同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实现区域大气环境污染联防联治的目标,以及配合未来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有见及此,环境保护局於早前委托专业顾问机构,开展「澳门重大空气污染源排放标准研究」,对澳门的重点固定空气污染源,包括化工与制药业、工商业锅炉、水泥工业、储油库、发电厂、废弃物焚化炉及污水处理厂等工商业场所进行调研,并提出了有关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控制策略之建议。局方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澳门的实际情况和外地经验,制订了澳门重大固定空气污染源排放标准及完善监管制度的建议方案,并完成有关谘询文本。 是次谘询文本提出关於固定空气污染源的排放标准、设施管理规范、监察机制、罚则、监察实体和过渡规定等建议方案,以及相关建议的配套措施。根据科学分析,若实施有关建议的排放标准及监管方案,每年可减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颗粒物的排放量分别约64%、24% 及39%,有助改善本澳的空气质素。 鉴於是次《制订澳门重大固定空气污染源排放标准及完善监管制度》涉及社会、经济和环保不同范畴,有需要广泛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以确保该制度日后出台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成效,为此,环境保护局开展是次谘询工作,谘询期由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在谘询期内会透过不同渠道收集意见,包括於2月16日假澳门艺术博物馆演讲厅举行面向专业团体、民间社团、公众的专场谘询会,期间亦会向相关业界、政府部门介绍谘询文本的内容并进行交流。而环境保护局早前已向环境谘询委员会作专场介绍,与会者对谘询文本中涉及的多个方面包括受管制的对象、排放标准的订定,配套工作、以至将来执法方面等深入讨论,对完善建议方案内容和落实安排提供具参考价值的意见。 是次《制订澳门重大固定空气污染源排放标准及完善监管制度》谘询文本已上载至环境保护局网页 (www.dspa.gov.mo),亦可到环境保护局、政府资讯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及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等地点索取。如市民有任何意见及建议,请於2014年3月17日或之前,透过邮寄(澳门宋玉生广场393至437号皇朝广场十楼环境保护局)、电邮(air@dspa.gov.mo)或传真(2872 5129)等方式向环境保护局发表意见。此外,如公众对是次谘询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环境保护局环保热线(2876 2626)查询。 完成谘询后,环境保护局将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整合和分析,提出最终建议方案和跟进后续立法工作,以逐步落实相关环保政策和《澳门环境保护规划(2010-2020)》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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