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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旅客伪造逗留许可凭条被判伪造文件罪罪成


内地居民甲于2023年2月19日以游客身份入境澳门,并获准逗留至2023年2月26日。合法逗留期限届满后,甲仍逗留在澳门。2023年11月中旬,一名陌生男子向甲表示可为其伪造逗留许可凭条。甲向该男子提供其个人身份资料以及支付500港元的报酬后,取得两张逗留许可凭条。2023年11月20日,甲使用其中一张伪造的逗留许可凭条成功在澳门的某间酒店办理续住手续。翌日,警方在酒店的房间内将甲截获,并从其身上搜获两张伪造的逗留许可凭条。检察院向初级法院提出控诉,指控甲触犯了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75条第1款结合《刑法典》第244条第1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伪造文件罪。经审理,初级法院刑事法庭最终不认同检察院对法律条文的适用,改判甲触犯第16/2021号法律第75条第2款结合《刑法典》第244条第1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伪造文件罪,判处甲2年3个月徒刑,缓刑3年。检察院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关于甲使用伪造的逗留许可凭条的行为应适用第16/2021号法律第75条第1款或是第2款的问题,合议庭认为,逗留许可凭条是由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所签发的凭证,用以证明非本地居民在本澳的逗留期限。一般而言,持证人需将逗留许可凭条与入境证件搭配在一起使用,证明其处于合法逗留期限内,方可入住酒店,故逗留许可凭条是用以证明甲在本澳合法逗留的证明文件。第16/2021号法律第75条第1款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意图妨碍上指法律的效力,以《刑法典》第244条第1款a项及b项规定的任一手段,伪造入境及逗留所需的任何法定文件。该条文主要针对的是制作或变造不实文件的行为,包括伪造、变造护照、证件、签证或逗留许可等行为。甲的行为客观上已符合上述条文所指的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同一法律第75条第2款所针对的行为,是指为了取得入境及逗留所需的任何法定文件而实施的伪造行为。举例而言,倘甲为了取得逗留许可凭条,伪造公文书、经认证文书或私文书,又或作出关于其本人或第三人身份资料的虚假声明,则构成第16/2021号法律第75条第2款所规范的伪造文件罪,但这显然并不是本案所发生的情况。

综上,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检察院的上诉理由成立,改判甲触犯第16/2021号法律第75条第1款结合《刑法典》第244条第1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伪造文件罪,但维持了原审法院判处的刑罚。

参阅中级法院第1072/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