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澳门某教学辅助中心(下称涉案机构)负责人甲为提供教学辅助服务,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下称教青局)申请非高等教育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准照。同年9月4日下午,教青局稽查人员在涉案机构现场调查时,发现一名工作人员正陪同一名身穿幼稚园运动服的男童等待家长接回。当时,甲提出的准照申请尚未获批。教青局怀疑涉案机构在未取得有效准照的情况下擅自提供教学辅助服务,遂要求负责人甲作出解释。经听取当事人陈述及补充解释,教青局局长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批示,认定甲在无有效准照的情况下提供教学辅助服务,违反第17/2022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业务法》第3条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故根据同一法律第34条第2款(一)项的规定,科处甲5万澳门元罚款。
甲不服上述罚款的决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遭驳回。甲仍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关于甲提出的,被诉批示因未说明其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亦未具体描述其所提供的服务,所以沾有欠缺说明理由之瑕疵的问题,合议庭认为行政法院已阐明判决的理由,当中指出,鉴于被诉实体仅科处了法定幅度内最低金额的罚款,故即便被诉实体未能具体指出甲因提供教学辅助服务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亦不足以导致被诉行为沾有欠缺说明理由的瑕疵。关于甲提出的,被诉批示未具体描述所提供的服务的问题,合议庭指出,行政法院的判决已指出被诉批示中提到了一名工作人员正陪同一名身穿幼稚园运动服的男童等待家长,且家长将于晚上七时左右到中心接其回家,相关描述已构成决定的事实基础,且足以使该决定可被认知及理解。合议庭指出,甲虽执意认为被诉决定沾有欠缺说明理由之瑕疵,但没有指出不同意行政法院上述见解的原因,亦没有说明当中的不当之处,故甲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甲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被诉决定。
参阅中级法院第736/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