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局为某大厦37个独立单位的业主,占分层建筑物总价值的10.065%,2021年9月7日举行的该大厦分层建筑物的所有人大会通过了八项议程,其中第5项决议为授权涉案大厦管理机关于任期内代表该大厦全体分层建筑物所有人拣选具备能力而不妨碍各业主权益之机构,妥善规划利用该大厦共同部分的使用,并签订使用协议;第8项决议为拆除在涉案大厦天台共同部分装设之频谱收发装置,并要求与该装置相关之住宅单位还原。邮电局虽对上述两项议程投了反对票,但亦无碍其获得通过。邮电局遂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上述决议非有效,并产生所有法律后果。初级法院审理案件后裁定邮电局提起的诉讼理由不成立。邮电局针对上述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在2025年5月确认了被上诉判决。邮电局仍不服,针对上述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关于第5项决议,邮电局认为此项协议变相变更了分层建筑物所有权设立凭证,赋予管理机关自由设立某个小业主,甚至第三人对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专属使用权,损害了其他小业主,尤其是邮电局的利益,使得各小业主将不可避免地无法充分享益大厦的共同部分,违反了《民法典》第1302条及第1324条的规定。另外,有关决议因未经修改分层建筑物所有权设立凭证所要求的业主人数批准,违反《民法典》第1321条第1款及第14/2017号法律第30条第2款至第7款的规定,根据该法律第34条第1款(三)项规定,应为无效。合议庭认为,该决议并不存在邮电局所提出的非有效情形,因为它既不是一项对设立凭证的变更,亦未显露出有任何实质且具体的违背小业主或邮电局利益的行为。经验表明,若放任共同空间的潜力而不加以开发利用,长远而言甚至可能对全体小业主造成重大损害,不仅仅是因不使用可能会加速设施的损坏。虽然不能排除管理机关将来滥用其获赋予权力的可能性,但法院不应基于执行决议可能引发上述后果的单纯猜测而宣告决议无效,因此,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第8项决议,合议庭指出,无线电监察站的安装源于澳门总督1992年及1993年的相关批示。邮电局与Schmidt & Company (Hong Kong) Limited 公司订立了行政合同,土地工务运输司于1993年7月发出了安装工程的准照。无线电监察站是邮电局履行其监察和消除无线电干扰,以使澳门居民能享用正常的电台、电视及互联网服务而不受干扰的公共职能的基本设备,放置于涉案大厦天台的天线和电缆对该监察站接收无线电通讯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不应认为邮电局仿佛一名私人那样脱离其职责及权限,以自担风险的方式作出了众被上诉人认为属于私人管理范畴,从而可在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的自治权之内予以讨论及议决的行为。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通过评议会裁定上诉部分胜诉,宣告就第8项议程的决议无效,第5项议程的决议则维持有效。
参阅终审法院第126/2025号及第126/2025-I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