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损害的弥补制度》法律草案。
为加强保障劳工在发生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时的权利,以及改善损害弥补制度的效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了《修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损害的弥补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建议修改关於订定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损害的弥补制度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主要的修改内容如下∶
法案新增及明晰属工作意外的情况,包括劳工於地球物理暨气象局悬挂相等於八号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信号期间,在工作时间开始前或结束后两小时内直接往返居所与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意外;劳工在雇主许可下,乘搭由雇主或他人以雇主名义或依据与雇主达成的协议所驾驶的非属公共交通网络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与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的意外;劳工驾驶由雇主或他人以雇主名义或依据与雇主达成的协议所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与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的意外;以及劳工参加某类培训活动、进行紧急医疗护理或采取保护他人或保护雇主财产的措施等情况,并将以上情况所受之侵害或所患之疾病,视为工作意外所引致之后果。
法案规定,劳工因悬挂相等於八号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信号的情况下直接往返居所与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的意外,排除於不给予弥补权中不可抗力之情况。同时,法案也规定,如雇主豁免劳工在热带气旋信号悬挂的情况下工作,则无须就该情况购买工作意外保险。
法案建议明确规定责任实体履行给付的期间,即负有弥补责任的雇主或获雇主透过保险合同转移弥补责任的保险人自取得有关特定给付的证明文件之日起,每十五日向受害人支付一次工作意外或职业病所引致的特定给付。暂时无能力的损害赔偿方面,责任实体须自取得无工作能力证明文件之日起,每十五日计算一次并支付予受害人损害赔偿的给付。
法案建议,修订雇主向劳工事务局通知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期间,如在工作地点发生且导致受害人死亡或须住院的工作意外,应自意外发生起或自获悉意外起二十四小时内作通知;非属上述情况的工作意外,应自意外发生起或自获悉意外起五个工作日内作通知;在工作地点发生的所有职业病个案,不论职业病所引致的后果为何,应自诊断出职业病当日起或自获悉有职业病起二十四小时内作通知。
最后,法案建议自公布后满六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