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于2005年11月1日以不动产投资为由获批在澳门的临时居留许可,七年后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2013年2月6日,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下称“贸促局”)批准了戊提出的将其在澳门的居留许可延伸至其未成年子女甲、乙及丙的申请,之后再批准将相关许可续期至2019年2月6日。2018年12月19日,戊再次为甲、乙及丙提出临时居留许可的续期申请,然而,基于戊与其配偶丁离婚,贸促局需审查甲、乙及丙在澳居留的可能性。贸促局于2019年4月12日要求戊对上述情况作出解释,直至2020年3月12日,戊提交了一份法院裁判,当中显示甲、乙及丙的抚养权被判给了戊。戊于2020年5月20日去世,贸促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随后于2021年1月20日驳回甲、乙及丙的临时居留许可的续期申请,理由是该等许可是源自于戊的居留权延伸。甲、乙及丙就贸促局的决定提起必要诉愿,经济财政司司长作出批示驳回了诉愿。甲、乙及丙仍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的规定,原则上行政程序应在90日期间内完成。如果贸促局在戊去世前审查甲、乙及丙的居留许可的续期申请并作出决定,且如果申请获批准,那么甲、乙及丙就已经完成了《基本法》和第8/1999号法律所规定的取得永久居民身份所需的在澳门特区通常居住的七年期间。由于甲、乙及丙在戊去世前已经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因此戊去世的事实就无法影响他们的临时居留许可,尤其是不会成为宣告居留许可失效的依据。换言之,在没有事先考虑若就居留许可的续期申请适时作出决定则结果是否会是批准的情况下,行政当局依法不得基于在上述七年期间之后才发生的事实(戊去世)驳回甲、乙及丙的居留许可续期申请。故此,中级法院裁定甲、乙及丙的上诉胜诉,撤销了被上诉的行政行为。
经济财政司司长不服上述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指出,本案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致使居留许可续期申请的行政程序在时间上拖延(超过上述90日期间),并最终在戊去世后才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真正原因。本案卷宗显示,在戊于2018年12月19日提出上述居留许可的续期申请后,贸促局发现甲、乙及丙的亲权被交予戊的前妻丁,这导致贸促局于2019年4月12日要求戊对这一情况作出解释,而戊最终透过其于2020年3月12日提交的信函才对此作出完整的澄清,告知并证明其子女的亲权已经由法院裁判交托予其本人。合议庭认为,相关行政程序的延误存在完全正当、可理解且合理的理由,因为行政当局为查明甲、乙及丙的亲权状况而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便在完全澄清、了解和衡量相关状况之后再去审查所提出的居留许可续期申请并作出有理有据的决定,因此,合议庭认为上述过程不应受任何非议或谴责。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通过评议会裁定经济财政司司长的上诉胜诉,撤销被上诉的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58/2024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