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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提醒业界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后才提供服务


自《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生效起,房屋局一直对房地产中介活动进行监察,而最近在巡查房地产中介人商业营业场所时,发现部分房地产中介人未有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便提供涉及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服务,以及所提供之房地产中介合同未有载明法定必要事项。对该等涉及行政违法行为,局方已跟进处罚事宜。房屋局提醒房地产中介业者在执业时必须遵守《房地产中介业务法》之相关规定,否则将会被处罚。 房屋局持续对相关的房地产中介人及房地产经纪在从事业务应遵守之各项规定进行监察,藉以强化《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执行。在最近进行之房地产中介人商业营业场所巡查工作中,稽查人员发现部分房地产中介人在未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之前,便为客户提供涉及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服务,又或所提供之房地产中介合同未有载明法定必要事项的情况。大部份出现遗漏或填写错误的房地产中介合同,都是涉及未有载明客户的联络方法(如未有填写客户的联络电话或地址)、佣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以及其支付方式和条件(如未有填写佣金的具体金额或为物业成交价的几多百分比)、不动产的识别资料、法律状况及其他特徵说明等情况。 房屋局已对上述涉嫌行政违法的个案提起了处罚程序。房屋局提醒相关房地产中介人,在提供涉及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服务前,必须与客户签订书面的房地产中介合同,否则会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规定,被科处2万元至10万元罚款。同时,所有与客户订定的房地产中介合同都必须载明该法律规定的必要事项,否则被科处5千元至2万5千元罚款。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房地产中介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一)房地产中介人的名称、准照编号及商业营业场所地址;(二)客户的名称、联络方法及其他识别资料;(三)拟促成的法律行为的标的物;(四)佣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以及其支付方式和条件;(五)不动产的识别资料、法律状况及其他特徵说明,如合同旨在推介客户的不动产;(六)倘有的由一个中介人代表双方的情况。"另外,根据同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房地产中介人在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前,不得向客户提供涉及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服务,但属谘询、提供或使了解市场状况及可供参观的不动产的资讯者不在此限。 房屋局一直密切监察房地产中介人及经纪遵守《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情况,并透过不同之宣传渠道广泛宣传,以及与房地产业界团体保持联系,以提醒房地产中介人及房地产经纪必须遵守《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否则可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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