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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2/2020号行政法规〈建筑废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2/2020号行政法规〈建筑废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考虑到第22/2020号行政法规《建筑废料管理制度》生效至今已逾5年,为配合“强化固废管理,推动循环经济”的施政目标,贯彻落实“源头减废,废物再资源化"的固体废物处理政策及“污染者自付”原则,有需要对法规进行检讨及作适当修改,以完善本澳建筑废料处理和处置设施的管理及运作,提高法规可操作性和执法力度。为此,特区政府制定本法规。

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新增禁止运载建筑废料的车辆进入澳门垃圾焚化中心、澳门特殊和危险废物处理站的规定,并就有关行政违法行为订定相应罚款,以进一步推动进行源头分类及提高执法力度。

二、完善建筑废料堆填区应遵的规则,以优化建筑废料堆填区的管理。

三、将“用于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澳门城市清洁及垃圾收集清运服务的车辆”纳入例外情况,不适用申请倾卸许可及缴付倾卸费等规定。

四、为配合实务需要,调整保证金计算方式及增加倾卸费的计算因素。

五、优化条文表述,以提高可操作性,并简化申请文件要求,以配合电子政务的发展及达致便民目的。

法规自2027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