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委员会提醒有意在内地置业的本澳居民,应先了解内地销售商品房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及作出选择。 随着本澳与内地各方面交往越来越频密,近年本澳不少居民都会在内地置业,内地的房地产开发商亦因应需求,在本澳举办各类推销活动,以吸引本澳消费者预购内地的商品房(即楼花或在建楼宇)。 消委会表示,内地对规管商品房的销售有严格的规定,根据内地2001年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销售条件中,对当地商品房的预售制度必须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来销售商品房。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规定,相关的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除了要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需确定施工进度、完工及商品房交付日期,同时,投入发展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金额的百份之二十五以上等条件才符合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登记,申请进行登记时还需提供预售的方案,包括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等,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可以进行预售商品房的活动,同时,有关的商品房如需在境外预售还得预先获发准许的批文,而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外销比例。 另外,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交易双方必需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内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消费者要谨记以上的程序。 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如准备购买内地的商品房,应先了解内地相关的规定,并多查询相关的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的资料,作出审慎的选择。 消费者如有任何查询,可致电该会热线8988-9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