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一直依照《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监察房地产中介人及经纪之执业情况,由2013年7月1日至今年9月共对房地产中介人之商业营业场所进行巡查达3,100多次,同时,已对2宗违反房地产中介合同相关规定的个案作出处罚。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生效已一年多,期间房屋局持续进行有关房地产中介业务之监察工作,内容包括检视房地产中介人有否在其商业营业场所显眼处张贴房地产中介人准照或认证缮本、商业营业场所说明书;房地产经纪在从事业务时有否佩带法定之工作证等。 除了巡查外,还会透过投诉或举报等方式,对有关之涉嫌行政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截至9月30日,房屋局共对28宗房地产中介人及房地产经纪涉嫌行政违法的个案提起了处罚程序。现时,已完成调查并确认违反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相关规定的个案有2宗,分别为因房地产中介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房地产中介人未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便提供房地产中介业务服务,并已按照《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规定对上述2个案科处罚款;房屋局稍后亦会在巡查房地产中介人商业营业场所时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合同情况之检视。同时,呼吁任何人士如知悉有涉嫌违反《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及相关法规的行爲,可立即向本局举报。 房屋局提醒,市民如透过房地产中介人买卖或租赁不动产时,必须先签署房地产中介合同。根据第7/2014号法律修改之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规定,房地产中介人在提供房地产中介业务前,必须与客户签订书面的房地产中介合同,以保障双方的权益。而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规定房地产中介合同须载明有关的事项,包括房地产中介人的名称、准照编号及商业营业场所地址;客户的名称、联络方法及其他识别资料;拟促成的法律行为的标的物;佣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以及其支付方式和条件等。 另外,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之规定,如房地产中介人在其准照有效期内连续180日或间断360日主动关闭其全部商业营业场所、房地产经纪在其准照有效期内连续180或间断360日未有从事业务,都会被视为终止业务,可被注销准照。 房屋局将继续监察房地产中介业者对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相关规定的遵守情况,致力确保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会持续向社会各界宣传及推广,加深广大市民对《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及其相关法例的认识,以期更好地保障本澳房地产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