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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900名师生参加《基本法》关於行政长官选举讲座


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将於八月三十一日举行,为让本澳青年及学生们了解有关《澳门基本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务局分别於七月十八日及七月二十四日为濠江中学及镜平中学举办了"《澳门基本法》关於行政长官选举讲座",两场讲座逾九百名师生参加。 讲座主要向学生们介绍《澳门基本法》中有关中央与澳门特区的关系、澳门特区政治体制、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及二零一四年行政长官选举的规定。例如:《澳门基本法》第四章规定政治体制,澳门特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区负责;行政长官亦是政府首长,领导特区政府;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澳门特区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当中亦介绍到,行政长官的任期为五年,可连任一次,根据《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及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澳门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为让学生们更清楚认识有关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讲座中亦详细介绍了二零一四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例如:根据《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正案,选委会由原来的三百人增加至四百人,进一步扩大选委会的代表性。而根据新修改的《行政长官选举法》,亦适当分配选委会各界别和界别分组的委员名额,兼顾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以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实现均衡参与。此外,在选委会人数增加至四百人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人数由原来的五十名选委会委员增加至六十六名,以维持原规定六分之一的提名比例。 学校或青年社团若有意为学生或青年们举办"《澳门基本法》关於行政长官选举讲座",欢迎致电法务局8987-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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