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即将於八月三十一日产生,为让本澳青年及学生们能了解有关《澳门基本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务局於七月十八日为四百五十名濠江中学的高三学生们举办了"《澳门基本法》关於行政长官选举讲座"。
是次讲座主要向学生们介绍《澳门基本法》中有关中央与澳门特区的关系、澳门特区政治体制、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二零一四年行政长官选举的规定。例如:澳门特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区负责。根据《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及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澳门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此外,为让学生能更清楚认识有关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讲座中亦详细介绍了今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例如:由原来的三百人增加至四百人,目的是进一步扩大选举委员会的代表性。在选委会人数增加至四百人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人数由五十名选委会委员增加至六十六名,以维持原规定六分之一的提名比例;将选委会委员选举中法人选民的投票人数由十一人增至二十二人,以增强选举的代表性及民主参与成份;取消选委会委员选举中的"自动当选"机制,以体现选举的完整性,并提高选委会委员的认受性。
学校或青年社团若有意为学生或青年们举办"《澳门基本法》关於行政长官选举讲座",欢迎致电法务局8987-3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