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中小企业在本澳经济中佔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经济发展及就业贡献良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将扶助中小企业的发展列为长远的施政方针。在2003年5月,为因应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特区政府推出“中小企业援助计划”,提供免息的财务援助,以舒缓当时受SARS事件影响的商户,并支持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环境及提升营运能力。
随着本澳经济环境不断变化,为继续有效及适当地扶助本地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区政府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分别于2006年、2009年、2012年、2017年、2020年、2024年及2026年对计划的内容进行修订,使中小企业在本澳经济发展的同时,亦能得到相应的发展机会与支援,并增加企业营商的灵活性和弹性,进一步提供空间促进企业升级发展。
透过新修订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商户可获得免息的财务援助,供企业购置营运所需设备;为营运场所进行翻新、装修及扩充工程;订立商业特许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取得技术专用权或知识产权;进行宣传及推广活动;提升经营能力及竞争力;作为企业的营运资金;用于因受异常、未能预测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导致经济及财政出现困难的情况;或可将援助款项同时用于澳门及合作区所扩展经营的业务且属上述的用途。
援助金额上限为澳门元六十万元,援助款项最长可分十年摊还;对于已全部偿还援助款项的合资格企业,特区政府更提供二次援助的机会。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所有要件的商业企业主,得以经营一所中小企业为由,提出援助款项的申请:
- 为税务效力而在财政局登记营运最少满2年;
- 自然人商业企业主须为澳门居民;法人商业企业主须由澳门居民持有超过50%的出资;
- 工作人员总数不超过100人(员工总数为经第267/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的经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通过的《职业税规章》所规定的散工及雇员之总和);
- 非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人;
- 非处于现行第9/2003号行政法规第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拒绝申请的情况;
- 若申请二次援助款项,须已全部偿还获批给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及青年创业援助计划的援助款项,且有良好还款纪录;
- 倘商业企业主以扩展中小企业所经营的业务至合作区为由提出援助款项申请,尚须符合以下要件:
- 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须以其个人名义在合作区经营相关业务;
-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透过在合作区设立的法人经营相关业务,且须持有其超过50%的出资。
附注:企业的东主或主要股东须为援助作个人担保,并按法规要求提供指定数量的保证人。
查询途径
地点:
(1)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综合接待中心: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楼;
(2)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澳门慕拉士大马路222号地下;
(3)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电话:(853) 2888 2088
传真:(853) 2875 5011
WhatsApp & WeChat : 6297 9762
执行部门及单位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中小企业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