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 以有偿方式临时或确定取得不动产或其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 以无偿方式取得不动产或其权利及其他价值超过澳门元50,000元,且根据法例须作登记的财产、权利或事实的自然人或法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印花税M/1格式“有偿或无偿方式作出财产之移转申报书”。
必须出示文件:
- 财产或其权利移转文件的正本或鉴证本;
- 如纳税人没有指出不动产之房屋纪录编号,必须出示由物业登记局发出之物业登记证明。
办理时间:
由财产或其权利移转之首份文件、文书或行为之日期起计30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 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週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 有偿方式之税率:
可课税金额 x 累进税率* + 凭单印花 5%
可课税金额澳门元2,000,000元或以下 -税率* 1%
可课税金额澳门元2,000,000元以上至澳门元4,000,000元 -税率* 2%
可课税金额澳门元4,000,000元以上 -税率* 3% - 无偿方式之税率:
可课税金额 x 固定税率 5% + 凭单印花 5%
模拟计算:
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或其权利:
审批所需时间
请参阅财政局之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 财政局发出之印花税M/2格式“缴纳凭单”;
- 印花税应于签署首份财产或其权利之移转文件、文书或行为起30日内前往位于财政局大楼地下、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或珠光大厦的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纳。
罚则:
- 法定期限内未缴纳全部或部分印花税者,科处等于所欠税款三倍之罚款;
- 在逾期缴纳税款30日内,罚款减至三分之一;
- 在逾期缴纳税款31至60日内,罚款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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