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不同意因移转不动产所定价值而进行之附加结算或依职权结算行为的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致印花税复评委员会主席之声明异议,须阐述有关不同意移转所定价值之理由。
必须出示文件:
-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有效期为三个月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办理时间:
推定通知完成之日起计十五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文书收受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1楼 - 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澳门慕拉士大马路222号地下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 根据《税务法典》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以邮政挂号方式作出的通知,推定于邮政挂号日之后的第五日完成;根据《税务法典》第九十条的规定,以电子方式作出的通知,于被通知人查阅发送至其按《税务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报的电子地址的特定邮件或通知时视作完成;如被通知人未查阅特定邮件或通知,推定通知于发送日之后的第三日完成。如推定通知日并非工作日,则推定于其后的首个工作日完成;
- 对计税依据核定的声明异议于限期内作出,有暂缓执行的效力直至接收复评委员会的决议为止;
- 倘声明异议的全部或局部得直时,委员会复查计税依据,并重新作出评定;
- 如纳税人所声明异议的价值与估价的最后结果,两者之差额少于5%,则以收费名义增加税额5%;
- 复评委员会之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 对复评委员会的决议得在30日期限内提起司法上诉;
- 由纳税人或由其指定的一名秉公人会成为复评委员会的成员。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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