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下列情况之自然人或法人为纳税主体:
- 在下列场所的特定活动范围内提供服务之自然人及法人:
a) 由4月1日第16/96/M号法令通过的酒店业及同类行业之规章所订定之酒店场所及同类场所(酒店、公寓式酒店、旅游综合体、餐厅、舞厅、酒吧);
b) 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 - 倘在发票或等同文件内不当地载有税款的结算。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旅遊税M/7格式「缴纳凭单」。
办理时间:
于提供服务之月份之翌月月底前。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第二服务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 及585 号财政局大楼阁楼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 财政局大楼-第二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下午7时
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45分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及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 税率为5%,而计税价格以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准;
- 由下列者提供之服务,获豁免旅游税:
a) 公寓;
b) 饮料场所;
c) 饮食场所。
备注/申请须知
- 尽管在递交M/7格式申报表的相应期间无应税行为,但仍须递交申报表;
- 在场所内提供通讯及洗衣方面之辅助性服务之价格,以及直至10% 的服务费等不为课征对象;
- 当发现结算偏少,必须以M/7格式申报表作出更正,并得于缴税期间随后之相应期间届满前作出更正而无须受任何处罚。
罚则:
- 未结算税款,科处罚款澳门币4,000元至40,000元不等;
- 在申报或簿记中有提供服务方面的虚假资料,科处罚款澳门币4,000元至40,000元不等;
- 欠缺与提供服务有关之文件或记录,科处罚款澳门币4,000元至40,000元不等;
- 拒绝出示就提供服务而应处理之记录、发票及其他文件,以及对之隐藏、毁灭、使之失去效用、伪造或更改,科处罚款澳门币4,000元至40,000元不等;
- 发出之发票或等同文件不符合法定要件,科处罚款澳门币5,000元至25,000元不等;
- 在法定期限以外缴纳税款:
a) 在法定期间过后之翌月内逾期缴纳税款,科处罚款澳门币1,000元;
b) 在a)项所指期间后之15日内逾期缴纳税款,科处不高于其所欠税款50%的罚款,但金额绝不少于澳门币2,000元;
c) 在b)项所指期间过后逾期缴纳税款,科处其所欠税款两倍至四倍不等之罚款,但金额绝不少于澳门币10,000元(故意);
d) 在b)项所指期间过后逾期缴纳税款,科处其所欠税款50%至100%不等之罚款,但金额绝不少于澳门币3,000元(过失); - 倘属累犯,罚款将提高至两倍。违法者在一年内作出与已受罚款的违例相同的违犯时,概视为累犯;
- 在税务当局之任何部门收到有关笔录、举报或检举前,违法者将有关事实告知或要求使有关税务状况符合规范者,方视为自发缴纳罚款。自发缴纳罚款,罚款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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