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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税

附加结算或依职权结算之行政申诉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不同意有关附加结算或依职权结算的纳税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致财政局局长之声明异议或经济财政司司长之必要诉愿,须详述理由并提供足够的证据;
  2. 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办理时间:

于旅游税M/6格式“通知书” 推定通知完成之日起计15日内提出声明异议或30日内提出必要诉愿。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文书收受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1楼
  2. 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澳门慕拉士大马路222号地下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以邮政挂号方式作出的通知,推定于邮政挂号日之后的第5日完成;以电子方式作出的通知,于被通知人查阅发送至其按《税务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报的电子地址的特定邮件或通知时视作完成,如被通知人未查阅特定邮件或通知,推定通知于发送日之后的第3日完成。如推定通知日并非工作日,则推定于其后的首个工作日完成,为着邮寄的效力,星期六被视为工作日。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6-02-1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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