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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计算机程序、录音及录像光盘之“预先通知” 申请

申请


所需文件:

1. 场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之复印本,并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实。
2. 财政局所发出之“开业/更改申报表”(M/1格式) 或“不定期税收缴纳凭单”(M/7或M/8格式)之复印本,并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实。
3. 填妥为设立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复制品之商业场所之“预先通知”表格(第51/99/M号法令第六条所指之A式样,如使用电子表格,则需打印两份)。
4. 由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之商业登记证明正本。(倘申请人能提供商业登记编号,可由本部门协助打印商业及动产登记局之书面报告。)
5. 场所所有人及负责人之刑事纪录证明书正本。(倘出现第51/99/M号法令第十二条所指之情况,将拒绝给予有关许可。)
* 自然人企业主(独资经营人士)不需提交上述第4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辦手續

亲临办理:
在场所预定开业日前十日,于办公时间,携同上述文件亲临青茂口岸澳门边检大楼三楼(知识产权厅技术及诉讼处)、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网上申办﹕
在场所预定开业日前十日,透过“澳门海关网站”、“商社通”或“澳门海关”微信公众号的「复制品场所预先通知申请」网上服务申办。

 

申请地点:
青茂口岸澳门边检大楼三楼(知识产权厅技术及诉讼处)
澳门慕拉士大马路222号地下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氹仔哥布英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海关
周一至周四 09:00 – 13:00 , 14:30 – 17:45
周五 09:00 – 13:00 , 14:30 – 17:30

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五 09:00 – 18:00 中午照常办公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五 09:00 – 18:00 中午照常办公

 

查询电话:
(853)84900888


资料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SA)

最后更新时间:2026-06-10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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