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逗留许可”到期的5日前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申请方式
- 利害关係人需于其“逗留许可”到期的5日前亲身或经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请。
- 有关代理人须递交:
- 经鑑证之委讬书;
-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对于超过上述期限才递交的申请或明显欠缺理由的申请,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均可初端拒绝受理。
- 必须出示文件: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 必须递交文件:
- 已填妥之延长逗留申请表(DARP/DARP M-9);【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申请表》表格】
- 利害关係人正用作逗留本澳的有效护照/旅遊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及已使用之内页,和最近一次进入澳门时的《入境申报表》)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有效证明申请理由之佐证文件(如:利害关係人与在澳亲属之关係证明、医学证明、居澳亲属之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 表格下载:延长逗留申请表(DARP/DARP M-9)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四,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网上系统:居留及逗留境事务厅网上预约系统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1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翌工作日起计)
备注 / 申请须知
- 利害关係人应按指定日期,携同其正用作逗留本澳之有效护照/旅遊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前来查看申请结果,亦可登入本局网页内之“延长“逗留许可”申请进度查询系统”查询有关申请进度。若获批准便可前来办理手续,当局会即时为其发出《逗留许可凭条》。
在仍未离境的前提下,利害关係人亦可授权他人代办该手续,方式为:在接收延期申请收据上专设栏位填写获授权人资料及签署,而获授权人携同利害关係人之证件前来时则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待当局核实身份后即予以办理。 - 逾期逗留的处罚
- 据第14/2014号行政法规-“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关于逾期逗留的规定”,由2014年7月9日起,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但不超过30日的人士,每逾期一日,科以500澳门元的罚款,有关违法者在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后须即时缴纳罚款。上述的罚款规定不适用于1年内曾在本澳逾期逗留的人士。对于不缴纳罚款及不适用罚款规定的人士,均被视为非法移民,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将不受理其于两年内所提出之居留许可、延长逗留许可或外地劳工逗留许可的申请。
- 根据第6/2004号法律被视为非法移民的人士,会被驱逐出境和禁止于驱逐令中所指的期间内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延长“逗留许可”申请进度查询系统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1.亲临领取
2.代理人领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