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3条之规定,持有超过90日的逗留特别许可的人,应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报在澳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但处于同一法律第32条第一款(一)项至(三)项所指情况的非居民除外),在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出现变更后四十五日内,应通知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否则科澳门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申请方式
- 由利害关系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提出申请。
 - 有关代理人须递交:
- 经鉴证之委托书;
 -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必须出示文件
-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鉴证。
 
 - 必须递交文件: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外地雇员分处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四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 周五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 周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 每日截筹时间 | 下午5时正 | |
地址:澳门慕拉士大马路 222 号地下
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 
| 周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地址: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 
| 周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邮寄或轮候时间不计算在内)
即時
备注 / 申请须知
变更联络地址及常居所之通知
- 倘其于澳门居住,只须申报常居所地址(等同联络地址),否则,除在澳联络地址外,还须申报澳门以外的常居所地址。
 - 未就上述所指的变更及时作出通知者,科澳门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如属累犯,所指罚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维持不变。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