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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居留许可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1. 经招商投资促进局根据第3/2005号行政法规《核准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居留制度》申请而获批临时居留许可者,需前往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办理《居留许可证明》,其后申请人持证明前往身份证明局申办《澳门居民身份证》。
  2. 经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及其主要施行细则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申请而获批居留许可者,将获发《居留许可证明》,其后申请人持证明前往身份证明局申办《澳门居民身份证》。
    1. 主要申请类别:
      1.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人士
      2. 葡籍人士
      3. 上述两类人士以外之其他人士
    2.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人士会于澳门出入境事务站入境时办理预约登记;其余类别之申请人可亲临受理部门轮候办理,亦可使用网上预约登记服务,请按此进入(「居留许可」申请现场筹号数量有限,建议采用网上预约方式)
    3.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人士在提交「居留许可」申请后,可选择到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治安警察局之服务柜台领取《居留许可证明》。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

  1. 按第16/2021号法律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提出「居留许可」申请及续期之人士
  2. 获招商投资促进局批给「居留许可」或其续期后需申领《居留许可证明》之人士

申请资格

须符合本澳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之相关规定。
(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出入境之有效护照 / 旅行证件 / 身份证明文件;及(2) 非处于法定受限制情况。)

服务结果

  1. 为经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申请而获批「居留许可」或其续期人士签发《居留许可证明》
  2. 为经招商投资促进局批给「居留许可」或其续期人士签发《居留许可证明》

服务地点特别支援措施

有特别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总览表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

通讯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2872 5488

传真:(853) 8897 0300

电邮:sminfo@fsm.gov.mo

网址:http://www.fsm.gov.mo/psp

网上系统

  1.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网上预约系统
  2. “居留许可”申请进度查询系统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6-05-07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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