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申请方式
- 由利害关係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于办公时间内前往受理部门作出申请。
- 若属于遗失或被窃的情况,利害关係人应先前往警务机关报失 / 报案,然后带同由治安警察局发出之《报案证明》或由司法警察局发出之《检举凭据》才前来办理补发申请。
- 除未成年人由父母代理之情况外,代理人须递交:
- 经鑑证之委讬书;
-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 领取「居留凭单」时,利害关係人必须亲身前来,因需按规定在该「居留凭单」上盖下其指模。
- 必须出示文件: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 必须递交文件
- 具说明理由的申请书
【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申请书》表格】; - 利害关係人用作申请「居留许可」(或「居留许可」续期)之有效护照 / 旅行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由警务机关发出的《报案证明》或《检举凭据》(当属遗失或被窃情况)【可补交】。
- 具说明理由的申请书
- 表格下载:声明书 / 申请书(DARP/DARP M-7)
- 附件文档:《居留许可/居留许可续期凭单》式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
办公时间 | 週一至週四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週五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週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筹时间 |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 |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
费用
- 具合理解释者:澳门元50元;
- 不具合理解释者:澳门元200元。
审批所需时间(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翌工作日下午12时<服务承诺>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起计)
备注 / 申请须知
- 根据第5/2003号行政法规第25条之规定,《居留凭单》应在有效期(六十日)内用以向澳门身份证明局申办澳门居民身份证。
- 《报案证明》或《检举凭据》可补交。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