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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居留许可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1. 欲以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身份申请在澳居留之人士,可根据第3/2005号行政法规,透过贸易投资促进局(地址:澳门友谊大马路918号世界贸易中心一楼,电话:(853) 2871 2055)提出申请;获批准后,这些人士需到居留及逗留事务厅之居留分处申办《居留许可证明》,之后可凭该证明向身份证明局申办《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 其他拟在澳居留之人士则可根据第16/2021号法律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经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将获签发《居留许可证明》,之后可凭该证明向身份证明局申办《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1. 申请人按其类别到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提出申请:
      1.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人士
      2. 葡籍人士
      3. 其他人士
    2.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人士会于关闸出入境事务站入境时办理预约登记;其余类别之申请人可亲临受理部门轮候办理,亦可使用网上预约登记服务,请按此进入(「居留许可」申请现场筹号数量有限,建议采用网上预约方式)
    3.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人士在完成「居留许可」申请后,可选择到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领取《居留许可证明》。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

  1. 按第16/2021号法律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提出「居留许可」申请及续期之人士
  2. 获贸易投资促进局批给「居留许可」或其续期后需申领《居留许可证明》之人士

申请资格

须符合本澳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之相关规定。
(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出入境之有效护照 / 旅行证件 / 身份证明文件;及(2) 非处于法定受限制情况。)

服务结果

    1. 为经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申请而获批「居留许可」或其续期人士签发《居留许可证明》
    2. 为经贸易投资促进局批给「居留许可」或其续期人士签发《居留许可证明》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

通讯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2872 5488

传真:(853) 8897 0300

电邮:sminfo@fsm.gov.mo

网址:http://www.fsm.gov.mo/psp

网上系统

  1.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网上预约系统
  2. “居留许可”申请进度查询系统

服务地点特别支援措施

有特别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总览表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07-28 14:49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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