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根据第7/85/M号法令第十九条之规定者,申请搬迁遗体以进行火化者,应办理「遗体火化或焚化执照」。
服务对象
1. 遗嘱执行人,但须遵守遗嘱之规定;
2. 死者之生存配偶;
3. 根据民法规定有行为能力之死者继承人之大多数;
4. 亲等最近之血亲;
5. 死者所属国家之领事代表(如死者不具有葡籍或中国籍);
6. 获得上述人士适当授权之殡仪馆代办人。
申请资格
不属下列情况者,得给予「遗体火化或焚化许可」:
1. 经卫生当局检查,发现影响公共卫生或造成同类性质之危害者;
2. 有犯罪致死或暴力死亡之怀疑,未获验尸医生之赞同意见及有权限之法院当局之许可者;
3. 出示死者之书面声明,其内容表明死者不愿作火化或焚化者;
4. 递交证明死者为某种信仰人士之文件,而该信仰与其遗体之火化或焚化相抵触者;
5. 死亡不足二十四小时且未缮立死亡记载或死亡声明笔录。
服务结果:治安警察局向申请人发出「遗体火化或焚化执照」
服务地点特别支援措施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治安警察局-情报厅-监察及准照处-监察及记录警司处-记录科
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办公时间):8897 0944
传真(办公时间):889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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