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申请「 占有及使用自卫目的的准照」的资格及要件?
根据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二十一条(发出准照的要件)的规定:
一、本法律规定的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装置的准照,仅可发给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自然人:
(一) 成年,且未经确定判决宣告为禁治产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二) 显示具有根据本法律的规定获发有关类别的受管控武器或装置准照的合理理由;
(三) 适合和具有能力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装置,且不对其本人、第三人或对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危险。
二、如为法人,仅在其符合上款(二)项所指要件及其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时,方可获发占有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准照。
三、如准照赋予持有人可在其住所或设施内保存非失效受管控武器及装置的资格,持有人须证明具备适当安全条件保管该等武器及装置,特别是属有未成年人的住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