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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占有及使用自卫目的的准照(武器及装置)

常见问题

  1. 申请「 占有及使用自卫目的的准照」的资格及要件?
  2. 「占有及使用自卫目的的准照」的持有人需要定期接受枪械射击训练吗?
  3. 如何更新「占有及使用自卫目的的准照」的个人资料?

1. 申请「 占有及使用自卫目的的准照」的资格及要件?

根据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二十一条(发出准照的要件)的规定:

一、本法律规定的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装置的准照,仅可发给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自然人:

(一) 成年,且未经确定判决宣告为禁治产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二) 显示具有根据本法律的规定获发有关类别的受管控武器或装置准照的合理理由;

(三) 适合和具有能力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装置,且不对其本人、第三人或对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危险。

 

二、如为法人,仅在其符合上款(二)项所指要件及其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时,方可获发占有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准照。

 

三、如准照赋予持有人可在其住所或设施内保存非失效受管控武器及装置的资格,持有人须证明具备适当安全条件保管该等武器及装置,特别是属有未成年人的住所的情况。


2. 「占有及使用自卫目的的准照」的持有人需要定期接受枪械射击训练吗?

根据第27/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细则》第九条(初始及后续的证明)第二款(二)项的规定:具备管理受管控武器及装置的能力,至少每五年证明一次。

因此,「占有及使用自卫目的的准照」的持有人须每五年一次,合格完成包含射击实践部分的专门培训课程。


3. 如何更新「占有及使用自卫目的的准照」的个人资料?

「占有及使用自卫目的的准照」持有人如需要更新个人资料,可亲临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情报厅枪械及弹药科-服务柜台)办理更新数据的手续,无需缴交任何行政费用,并须递交下列申请文件:

1.递交填妥之《补发或更新数据表格》(表格十七);

2.出示申请人或具资格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住址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