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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行准照

药行所有权转让申请


如何办理

第一阶段: 取得药行所有权转让资格声明书申请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药行所有权转让的对象为法人(公司):
  1. 填妥的DR-10 取得“药行”所有权转让资格声明书申请表格【附注1-6】;
  2. 拟获转让者相关文件:
    1. 以法人名义申请:
      1. 经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机关主要据位人名单;
      2. 经理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机关主要据位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附注3】;
      3. 法人登记证明 (已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之公司,豁免递交);
      4. 无抵触声明书。
    2. 以个人名义申请:
      1. 澳门居民身份证副本;
      2. 住址证明;
      3. 无抵触声明书。

 

附注:

  1. 本申请表格须连同附同文件一并提交,倘若没有提供齐备及正确的资料,申请将不获批准。
  2. 如申请人属法人,须由具签署权限的经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机关主要据位人作出申请及签署。
  3. 倘身份证明文件不含签名式样,须同时递交含签名式样的文件以核对签署。
  4. 根据现行九月十九日第 58/90/M 号法令第七十四条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药行经营的取得者或被让予者,须于取得或让予的行为计后三十天期限内,向药物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该行为,并连同有关的契约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记上附注之用。有关申请透过“DR-4 药行所有权转让行为登记申请表格”办理。
  5. 取得药行所有权者须按照第 5/2016 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条及第 5/2017 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为药行工作的药剂专业人士购买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6. 倘因死亡而转让药行所有权,申请可由财产继承人办理,但须递交财产继承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二阶段:药行所有权转让行为登记申请

办理时限: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七十四条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药行经营的取得者或被让予者,将于取得或让予的行为计后三十天期限内,向药物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该行为,并连同有关的契约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记上附注之用。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填妥DR-4“药行"所有权转让行为登记申请表格
  2. 由药物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取得药行所有权转让资格声明书”副本。
  3. 药行所有权转让行为的契约或合约。
  4. 经申请人有效签署的场所位置图。
  5. 经申请人有效签署的场所图则,比例为 1:100 (应包括平面图、剖面图及立面图)。
  6. 药房营业时间及技术人员工作时间的声明书【由药房准照获转让者、技术主管及替代人共同签署】,须包括以下资料:
    1. 营业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众假期的营业时间;
    2. 技术主管的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众假期的工作时间。
  7. 更新的财政局营业税申报表副本(M/1 格式) (可于所有权转让行为登记申请获批后提交)。

 

附注:

  1. 本申请表格须连同附同文件一并提交,倘若没有提供齐备及正确的资料,申请将不获批准。
  2. 药行的名称不得包含任何能使公众将其与药房混淆的成份。倘场所名称与现有的药行名称类同,尤指开设分店的情况,且申请人非为名称类同的现有药行准照持有人,须提交现有药行准照持有人的同意书。
  3. 如准照持有人属法人,须由具签署权限的经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机关主要据位人作出申请及签署。
  4. “取得药行所有权转让资格声明书”可透过“DR-10 取得药行所有权转让声明书申请表格”向药物监督管理局申请取得。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准照处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3樓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无需缴纳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1. 取得药行所有权转让资格声明书申请:药物监督管理局自接获齐备申请文件日起计15日内完成审批。
  2. 药行所有权转让行为登记申请:药物监督管理局自接获齐备申请文件日起计90日内完成审批。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透过致电部门查询申请实时进度(此手续尚未提供网上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

最后更新时间:2026-08-05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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