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开设中药房对申请人有何资格要求?
- 一般场所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向药物监督管理局申请中药房准照呢?
- 哪些地点将不获发中药房准照?
- 常见有哪些因选址而可能出现阻碍申请的情况?
- 一个面积很大的商铺,可否只使用场所的一部分开设中药房?
- 中药房可销售哪些产品?
- 请问中药房准照的申请及发给程序为何?
- 中药房准照的申请费用是多少?
- 中药房场所的招牌是否须同时具有中文及葡文名称?
- 中药房场所之名称可否与财政局M1所显示的名称不同?
- 如现有发牌中药房名称为"XX中药房",申请人拟使用"XX中药房(YY分店)"作新中药房的申请名称,申请人是否可提出有关申请?
- 中药房的技术人员有何资格要求?
- 店铺内的天井区域可否用于存放货品?
- 倘于申请程序前遇到任何问题,可寻求什么途径的协助?
- 在申请时没有表明场所有非法僭建存在,会否拖延中药房准照申请程序?
- 申请人可透过什么途径得悉中药房准照的申请进度?
- 在申请场所检查时的收则要求方面,药物监督管理局可否提供各部门对收则要求的资讯?
- 卫生设施的门为何要装设自动关闭的门铰系统?
- 申请人未能亲临领取准照,可委托他人协助领取吗?又有什么注意事项?
- 竣工检查后,中药房如何才可获发临时牌照?
1. 开设中药房对申请人有何资格要求?
根据第11/2021号法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中药房申请人须符合下列要件:
1)如属自然人,住所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如属法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
2)非处于禁止从事药事活动的附加刑、附加处罚或保安处分的期间内;
3)未有任何债务正透过税务执行程序进行强制征收;
4)如申请人为法人,则上述第2)点的规定亦适用于其经理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2. 一般场所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向药物监督管理局申请中药房准照呢?
场所的物业登记书面报告或由土地工务局发出的场所使用准照上标示可作为商业用途;倘场所座落之建筑物未作完成使用用途之登记(仍为都市用地),则须咨询权限部门之意见,方能确认该场所是否具备申请准照的条件。
另外,根据第87/202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规定开设中药房所须具备的间隔(如公众接待室、卫生间;如有执业中医生或中医师提供中医服务,须具备独立间隔的诊症室等)、设施及设备(如烘箱、冰箱、空气调节及空气循环系统等)的要求。
4. 常见有哪些因选址而可能出现阻碍申请的情况?
1)有关申请场所未能符合商号独立性的要求,如申请场所同时持有其他有效的行政准照(如诊所、饮食场所等);
2)商铺存在僭建问题,如外墙檐篷及占用天井或其他公共空间等;
3)用途不明确之场所,如用途仍属都市用地之建筑物。
5. 一个面积很大的商铺,可否只使用场所的一部分开设中药房?
可以,但中药房区域与非中药房区域必须有明确的间隔作分隔,不可共用空间,且中药房必须拥有独立的间隔、设施及设备,同时亦须符合相关法例及专责部门的要求。
6. 中药房可销售哪些产品?
根据第11/2021号法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十七条的规定,中药房可向公众出售中成药、中药材表的毒性中药材或普通中药材,又或其饮片,此外,中药房亦可向公众出售(一)其他中药材及其饮片;(二)中成药以外的非处方药物(药物监督管理局第16/ISAF/2022号批示);及(三)其他与卫生健康有关的产品(药物监督管理局第17/ISAF/2022号批示)。
7. 请问中药房准照的申请及发给程序为何?
申请人提交有关中药房准照的申请后,申请中药房准照的程序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1)卷宗送“审议计划及检查委员会”进行审议及发表意见。视乎审议结果,药物监督管理局会就是否批准申请计划作出决定。
2)场所计划获批及完成设置后,可提出检查申请,由“审议计划及检查委员会”对场所的设施及设备进行检查,场所通过检查且申请资料齐备,将由药物监督管理局局长就发出准照作出决定。
8. 中药房准照的申请费用是多少?
中药房准照的相关费用如下(费用须加付10%印花税,并须于申请时缴纳):
-中药房准照的申请费用澳门元2,000元;续期费用澳门元300元;
-中药房临时准照:临时准照费用澳门元1,000元。
9. 中药房场所的招牌是否须同时具有中文及葡文名称?
药物监督管理局第18/ISAF/2022号批示规定中药药事活动场所命名规则,另外,根据第46/2021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药房的招牌须标示该场所的名称,并以中文及葡文标示该场所的类别,且招牌仅可标示该场所的开业日期、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络方式,以及显示场所标志。
11. 如现有发牌中药房名称为"XX中药房",申请人拟使用"XX中药房(YY分店)"作新中药房的申请名称,申请人是否可提出有关申请?
倘后来者能够取得现有中药房场所的持牌人签署的声明书,声明同意其使用有关名称作经营中药房场所之用,则后来者亦可使用相类似名称申请经营中药房场所。
14. 倘于申请程序前遇到任何问题,可寻求什么途径的协助?
申请人可透过亲临或致电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准照处(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3楼;电话:8598 3522),以便药物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应的协助。
15. 在申请时没有表明场所有非法僭建存在,会否拖延中药房准照申请程序?
倘审议计划及检查委员会土地工务局代表成员进行场所检查时,发现场所出现非法僭建之问题,申请人须对有关问题作出纠正后,药物监督管理局方发出中药房准照。
17. 在申请场所检查时的收则要求方面,药物监督管理局可否提供各部门对收则要求的资讯?
申请人可于“商社通”查阅各发牌参与部门的收则要求,此外,各参与部门于场所检查当日,现场向申请人说明场所就各部门早前发出技术意见的执行及修正情况,这些意见属检查意见。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欠齐备,或场所未依法设有适当的设施及设备,又或遇有场所的间隔改动未获土地工务局许可等特殊情况,则申请人需预期额外的时间,以满足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必须达致的要求,故需要按实际检查的情况作出发牌决定。
18. 卫生设施的门为何要装设自动关闭的门铰系统?
由于卫生设施属于场所的污染区,为减少卫生设施对场所内各区间(例如:中药仓库及公众接待区)的影响,卫生设施设置的门应装置有自动关闭功能的门铰系统,以便减低因忘记关门造成对场所内周边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