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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房准照

更改场所地址(搬迁)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填妥的FC-3、FIC-3 更改场所地址(搬迁)申请表格
  2. 基本资料:
    1. 如场所尚未于物业登记局登记,提交由土地工务局发出的使用准照正本[1]
    2. 更新的财政局营业税申报表副本(M/1格式) (可于更改场所地址申请获批后提交)[1]
  3. 场所设计图则 (须由申请人/受权人作有效签署):
    1. 申请场所位置图,比例为1:1000;
    2. 申请场所设计图则,比例为1:100 (应包括平面图、剖面图及立面图,并须至少具备以下的间隔、设施、设备及其描述)。
  4. 其他参与发牌的权限部门所需文件:
    1. 如场所涉及工程:土地工务局《M5-申请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计划》表格(药物监督管理局发牌场所专用)。
    2. 如场所不涉及工程:
      1. 土地工务局发出的场所最终存档图则/经主管实体认证的最新工程图则;
      2. “防火安全系统计划”;
      3. 燃料设备及燃料系统计划” (如涉及使用燃料)。
    3. 如须申请电力装置的临时使用准照:《O002a-电力装置临时使用准照申请表》。

 

附注:

  1. 本申请表格须连同附同文件一并提交,倘若没有提供齐备及正确的资料,申请将不获批准。
  2. 申请时须提交申请表格正本、基本资料正本及场所设计图则正本1份,另申请表格副本以及场所设计图则副本3份:
    1. 倘场所涉及工程:
      • 尚须提交土地工务局《M5-申请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计划》表格(药物监督管理局发牌场所专用)正本1份、副本3份及倘有的电子档案;
      • 如场所设于现行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规范的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又或者属于已公布的风貌街道或与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紧接相邻的地段进行外部的更改、保养及维修工程,相应增加申请表格副本(无须附同文件)、场所设计图则副本以及《M5-申请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计划》表格(药物监督管理局发牌场所专用)副本1份;
      • 如场所更改原有设计(例如供电电源、变更供水源、天然气的供输等),土地工务局需咨询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或澳门城巿燃气有限公司时,副本数量需相应增加。
    2. 倘场所不涉及工程:
      • 尚须提交1). 土地工务局发出的场所最终存档图则、2).“防火安全系统计划”及3).“燃料设备及燃料系统计划”(如涉及使用燃料)正本1份,副本2份;
      • 如场所设于现行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规范的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又或者属于已公布的风貌街道或与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紧接相邻的地段,相应增加场所设计图则副本、土地工务局发出的场所最终存档图则/经主管实体认证的最新工程图则1份。
    3. 如申请电力装置的临时使用准照,尚须提交土地工务局《O002a-电力装置临时使用准照申请表》正本1份、副本1份。
  3. 场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及电邮以及技术主管资料可于场所通过检查后提供。
  4. 须符合药物监督管理局局长第18/ISAF/2022号批示核准的《中药药事活动场所命名规则》
    1. 名称须至少以一种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语文表述。
    2. 名称不得含有与该场所的准照类别不符,又或令人对该场所业务、规模或准照持有人的认别资料产生混淆或误解的名称或用语。
    3. 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公共道德、善良风俗、公共利益,又或贬抑他人的名称或用语。
    4. 名称不得与已获发同类准照的其他场所的名称相同或产生混淆。
    5. 名称不得与公共机构或团体的名称相同或产生混淆,但获相关团体同意者除外。
    6. 场所名称不得含有任何国家、地区,又或具有类似意义的名称或用语,但申请人拟使用的场所名称与其在有关国家或地区实际经营的同类场所的名称相同除外。
  5. 倘场所计划存放第12/2022号法律所指的第2、3、4、5、8及9类危险品,须注意:
    • 遵守第12/2022号法律《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及第27/2023号行政法规《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细则》等的相关规定。
    • 提供相关的说明及资料补充,包括危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位置、货架的材质、安全资料表等。
    • 危险品的存放应遵守上述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不相容的危险品隔离的一般规定。
    • 储存点的建筑应以不可燃材料建造,有关储放危险品设施如货盘、储物架和其他室内/外的陈设等亦应使用不可燃材料,并于设计说明上作相应的标示。
    • 易燃液体物质的储存需遵守第39/2022号行政法规核准《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存用地点有关间隔、门等的耐火等级,以及合适通风条件等,尤其第三百五十九条及第三百七十三条至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技术条件,并于图则上作相应的标示。
  6. 如申请人属法人,须由具签署权限的经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机关主要据位人作出申请及签署。
  7. 递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须与刑事纪錄证明书内的身份证明文件资料一致;倘上述身份证明文件不含签名式样,须同时递交含签名式样的文件以核对签署。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准照处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3樓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更改场所地址及其检查费用连10%印花税(合共澳门元660元)。(倘适用)更改场所名称费用连10%印花税(合共澳门元330元)。


备注/申请须知

根据第11/2021号法律《中药药事活动及中成药注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准照持有人仅经药物监督管理局确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要件并获批准后,方可更改场所的地址(搬迁)。


审批所需时间

药物监督管理局在接获申请齐备文件日起计40个工作日内审议计划及作出决定。如获批准计划,药物监督管理局自场所通过检查且申请文件齐备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批准更改场所地址(搬迁)的申请。


相关规范或要求

  1. 第11/2021号法律《中药药事活动及中成药注册法》
  2. 第46/2021 号行政法规《中药药事活动及中成药注册法施行细则》
  3. 第87/202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中药药事活动场所的间隔、设施及设备的要求》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此手续尚未提供网上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

最后更新时间:2026-07-01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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